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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出户,在家“住院”——蓝田县全面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蓝田县可以申请家庭病床啦!

蓝田县辖区内的居民可以就近向镇街卫生院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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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一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签约机构)在患者居住场所内建立病床,为符合住院条件、需要连续治疗,但到医疗机构有困难,适宜居家诊疗、护理和康复的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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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主要为蓝田县常住人口,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参考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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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常年不能间断治疗的慢性重症患者;或因疾病需要长期卧床或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且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住院条件、经医疗机构评估后在适合的家庭条件下医护人员定期上门系统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患者。

参考条件:

1.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病人。

1.1.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卒中、脑外伤后、严重颅内感染后等)致行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病情稳定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1.2.肿瘤术后或放、化疗需支持治疗的病人。

1.3.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的病人。

1.4.骨折术后及外伤的病人:换药、拆线、康复、功能锻炼等。

2.慢性病需长期治疗的病人。

2.1.长期卧床病人:肿瘤晚期、植物状态、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

2.2.安宁疗护:肿瘤晚期、生命末期等。

2.3.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且有身体残疾而无法处理的老年精神患者。

2.4.老年痴呆症患者以及80岁以上老年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病床相关的医保报销政策

享受家庭病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为参加蓝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退休职工除外)。家庭病床患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一)城镇职工。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每一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建床为200元,以后每次建床为100元;建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每一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城乡居民。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每一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建床为150元,以后每次建床为100元;建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