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8〕39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资环〔2021〕25号)文件有关规定,我县决定对不具备退补条件的13处采矿权、10处探矿权不予退补,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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