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城市道路和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文件精神,确保市级政策在我县全面落地,解决我县现行政策与市级新规的合规性冲突,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道路和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等文件要求,本次制定依据如下:
1.法定授权要求。《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周至县、蓝田县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类区划分和收费标准。”《西安市城市道路和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其附件关于收费类区划定,绕城高速路外的其他中心城区区域执行“三类区”标准。
2.政策衔接要求。现行《蓝田县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中“按小时计费”等条款,与市级“15分钟累进计费”等规定存在冲突,亟需修订以实现政策统一。
3.群众诉求响应。积极回应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关于“推行精细化阶梯式收费”的建议诉求,通过累进计费机制,实行短时优惠,长时调节的差异化收费,引导车辆快停快走。
4.城市治理需求。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提高泊位周转率,缓解停车难问题,规范停车秩序。
二、实施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严格对标市级文件,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全域执行三类区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以法规规定等为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加强行为监管。确保政策分类清晰、执行规范。
2.资源优化原则。运用阶梯价格机制,引导车辆“快停快走”,提高路内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周转效率。大幅提高长时间停放成本,重点治理“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泊位现象。
3.公益便民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法定免费及优惠政策,保障特定群体权益,鼓励错时共享停车,增加停车供给便利性。
4.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收费行为监管与协同联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范围为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公共停车场、旅游景区(点)、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等自然垄断经营的配套停车设施;医院、学校、图书馆、公园等公益性场所的配套停车设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设施,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错时停车的停车设施;其他各类合法经营性停车设施。
四、主要内容
本次收费标准严格遵循市级文件规定及本县实际,旨在建立差异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停车收费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全域路内泊位及政府定价停车场统一执行西安市三类区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等停车设施按照物业、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合法性经营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道路及政府定价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蓝田县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 ||||||
序号 | 停车设施类型 | 定价形式 | 计费规则与收费标准 | 收费时段 | 免费时长 | 备注 |
1 |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 政府定价 | 阶梯累进收: 1小时以内: 0.25元/15分钟 1-3小时以内: 0.5元/15分钟 3小时以上: 0.75元/15分钟 | 每日8:00-21:00 | 15分钟内 | 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长的,免费时长计入计费时间。 |
2 | 政府定价停车场(医院、学校、图书馆、公园等附属停车场) | 政府定价 | 地面、地下: 0.5元/15分钟 | 每日24小时 | 30分钟内 | 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长的,免费时长计入计费时间。 |
说明:
1.计费规则:机动车停放收费以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一个计费单位(15分钟)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费。
2.大型车计费: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的小型车泊位数计收停车费。
3.景区停车收费: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授权,实行政府定价,按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严格履行价格调查等法定程序后,另行制定公布。在新标准出台前,暂按现行实际标准执行。
4.包月(次、季、年)收费:各类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包月(次、季、年)等优惠收费方案。
5.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区域依照交警部门划定的路段和车位确定。
五、配套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落实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等车辆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免收停车费。
2.新能源汽车优惠(路内泊位):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新能源汽车,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开始计时收费并按照计费标准的八折收费。鼓励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减免停车费。
3.残疾人车辆优惠: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5)、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免收停车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残疾人停车收费予以优惠。
4.其他减免: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县政府规定应当减免车辆停车费的情形。
六、执行与监管措施
1.明码标价:所有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及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显著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标价牌。标价牌应清晰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及优惠政策、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等信息。
2.票据使用:停车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含电子票据)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含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行为,缴费人有权向财政或税务部门投诉举报。
3.缴费义务:机动车停放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停车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逃避缴纳停车费用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权依法追缴。
4.错时开放与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需在县公安交管部门办结备案手续)。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错时开放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方案规定的所在类区(三类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标准;企业、住宅小区错时开放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需在县公安交管部门办结备案手续)。其中,闲置土地所有权为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本方案规定的所在类区(三类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标准执行。
5.智慧停车与备案管理:积极配合推进全市统一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平台应用。停车经营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经营和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擅自经营行为,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理。
6.协同监管:县发改委、公安交管、市场监管、住建、城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高度重视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监管。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7.争议处理:停车收费争议可通过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申请调解或依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七、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方案的制定、政策解读、协调指导。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停车收费类区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备案管理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监管、违规收费行为查处、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定价停车场财政票据管理。
县税务局:负责停车服务发票管理。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统筹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审查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配套停车场管理。
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责景区周边配套停车场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职责负责相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及停车泊位设置的指导协调工作。
相关镇(街):配合做好辖区内停车收费政策的宣传和矛盾调处工作。
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经营和备案手续,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与优惠政策,落实明码标价,规范收费行为,提供合规票据,加强现场管理。
八、附则
1.本方案由蓝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城市道路和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3.执行时间:2025年10月9日起正式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蓝田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区域明细表
附件: | ||||
蓝田县道路内停车泊位统计表 | ||||
序号 | 道路名称 | 起止位置 | 现有收费停车泊位数 | 备注 |
1 | 县门街 | 长坪路--东十字 | 64 | |
2 | 蓝新路 | 长坪路--建材街 | 275 | |
3 | 蓝新路北段 | 建材街--温泉路 | 183 | |
4 | 蓝新路北段延伸段 | 温泉路--蓝新路北段延伸段转弯处 | 110 | |
5 | 北环路 | 新城路--长坪路 | 161 | |
6 | 北环路西段 | 长坪路--福银高速桥 | 44 | |
7 | 北环路西延伸段 | 福银高速桥--滨河东路 | 77 | |
8 | 向阳路 | 北街--长坪路 | 80 | |
9 | 向阳路西延伸段 | 长坪路--福银高速桥 | 65 | |
10 | 北街 | 县门街--向阳路 | 37 | |
11 | 新城路 | 向阳路--北环路 | 64 | |
12 | 长坪路 | 迎宾路圆盘--工农路 | 247 | |
13 | 长坪路中段 | 工农路--白鹿路 | 22 | |
14 | 长坪路东段 | 白鹿路--西街口 | 待恢复 | |
15 | 迎宾路南段 | 迎宾路白鹿原高速路口--迎宾路圆盘 | 115 | |
16 | 建材街 | 迎宾路圆盘--蓝新路 | 181 | |
17 | 马河北路 | 蓝新路--312国道 | 50 | |
18 | 文姬路南段 | 建材街--温泉路 | 126 | |
19 | 文姬路北段 | 温泉路--振兴路 | 358 | |
20 | 青羊路 | 蓝新路--长坪路 | 70 | |
21 | 青灞路西段 | 福银高速桥--滨河东路 | 67 | |
22 | 青灞路东段 | 长坪路--福银高速路桥 | 50 | |
23 | 白羊路 | 迎宾路白鹿原高速路口--文姬路 | 69 | |
24 | 鹿鸣路 | 滨河南路--蓝水路 | 78 | |
25 | 蓝水路 | 鹿鸣路---蓝关街办何家村 | 323 | |
26 | 温泉路 | 三里镇卫生院--迎宾路圆盘 | 208 | |
27 | 滨河东路 | 青灞路--北环路西延伸段 | 40 | |
28 | 白鹿路 | 长坪路--滨河东路 | 104 | |
29 | 蓝金路 | 孝泉路--312国道与蓝金路立交 | 52 | |
30 | 滋水北路北段 | 玉山路--312国道 | 78 | |
31 | 滋水北路南段 | 蓝水路--滨河南路 | 112 | |
32 | 滋水路 | 蓝水路--107省道 | 261 | |
33 | 大寨南路 | 滋水路--大寨路福银高速蓝关口 | 99 | |
34 | 农械路东段 | 蓝新路--蓝丰路南段 | 22 | |
35 | 农械路西段 | 长坪路--蓝丰路南段 | 待恢复 | |
36 | 四贤路 | 迎宾路北段-文姬路 | 44 | |
37 | 迎宾路北段 | 迎宾路圆盘--振兴路 | 149 | |
38 | 蓝丰路 | 北环路--建材街 | 54 | |
合计车位数 | 4139 | |||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