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蓝田县公安局 | 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行政机关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 ||
(1)号牌 (含临时)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 |||||||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3)号牌架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行驶证10元/证;登记证10元/证;驾驶证10元/证。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省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厅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 |||||
2 | 蓝田县水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蓝田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在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元/平方米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 2.1元、陕南每吨0.7元;石油、天然气按照原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井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1.4元/平方米·年。 3.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沙、采石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9号)。 | |
西安碧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居民污水处理费:1.00元/立方米,非居民:1.50元/立方米,特行:1.50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蓝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蓝发改发〔2023〕215号 | |||
蓝田县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全县范围内使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和自备井的单位 | 居民污水处理费:1.00元/立方米,非居民:1.50元/立方米,特行:1.50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蓝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蓝发改发〔2023〕215号 | |||
3 | 蓝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蓝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一、城市道路占用标准: (一)经营性占道 主干道:车行道1.89元/平方米·天;人行道0.72/平方米·天;空地路0.54元/平方米·天; 次干道:车行道1.44元/平方米·天;人行道0.54/平方米·天;空地路0.45元/平方米·天; 背街小巷:车行道0.99元/平方米·天;人行道0.45/平方米·天;空地路0.18元/平方米·天; (二)非经营性占道 主干道:人行道0.45元/平方米·天 次干道:人行道0.36元/平方米·天 背街小巷:人行道0.27元/平方米·天 | 政府制定,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 |
蓝田县市政建设管理局 | 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 普通水泥砼路面559.8元/平方米; 沥青砼路面-主干道650.7元/平方米; 沥青砼路面-次干道580.5元/平方米; 沥青砼路面-背街小巷491.4元/平方米; 石材路面669.6元/平方米; 透水砖人行道343.8元/平方米; 石材人行道449.1元/平方米; 普通水泥砼路牙213.3元/米; 石材道牙370.8元/米; 挖运土方(垃圾)94.5元/米; 回填土110.7元/立方米; 回填二灰土256.5元/立方米; 管道连接修复费(砖砌检查井)8464.5元/处。 | ||||||||
4 | 蓝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经营 服务性收费 |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 一、卫生费、垃圾处理费 1、由个人缴纳: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交纳2元/人·月。 2、县城: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等均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1元/人•月。 3、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由1.20元/㎡•月至0.80元/㎡•月,实行累进计费;旅店业按床位数结合实际床位使用率由单位按月交纳3元/床•月;集贸市场按摊位交纳,零售1.00元/摊位•天,批发(含批零兼营)为2.00元/摊位•天;其它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大小由0.30元/㎡•月至0.80元/㎡•月,实行累进计费。 4、优惠政策:对中小学的学生、幼儿园的幼儿、福利院中的福利对象等暂不征收;对大专院校及成人高校等在校的学生按0.5元/人·月征收,由学校缴纳。 二、垃圾清运服务费、垃圾处理费 1.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生活垃圾每吨缴纳25元代运服务费、15元垃圾处理费。 2. 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特种(有害)垃圾每吨缴纳35元代运服务费、25元垃圾处理费。 3.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建筑垃圾每吨交纳30元代运服务费、20元垃圾处理费。 4.自运垃圾的车辆,须经环卫部门资质认定后方可自运,并应缴纳垃圾场占用费5元/吨及不同类的垃圾处理费。 | 政府制定,蓝田县人民政府 蓝田县物价局 | 《蓝田县物价局关于印发〈蓝田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复函》(蓝价函〔2008〕1号 | |
5 | 蓝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蓝田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1.6级防控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政府制定,陕西省物价厅、财政厅 |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办宗〔2009〕2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0〕24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
6 | 蓝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蓝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1.住宅类:80元/件; 2.非住宅类:550元/件(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按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收取); 3.工本费:10元/件;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财税〔2019〕45号,,陕财税〔2019〕14号,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 | 政府制定 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7 | 蓝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县域内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指导价耕地2.3万元/亩,水田2.6万元/亩。 2.市域内补充耕地数量调剂指标指导价耕地4.6万元/亩,水田5.2万元/亩。 3.跨市的中、省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重点基础设施和军事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统筹指导价耕地6.9万元/亩,水田7.8万元/亩。 4.跨市的其他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统筹指导价耕地9.2万元/亩,水田10.4万元/亩。 5.补充耕地产能指导价每亩每百公斤0.3万元。 6.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两倍执行。 7.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 政府定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 |
国家税务总局蓝田县税务局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自2021年7月1日由税务部门收缴)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局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 ||||
8 | 国家税务总局蓝田县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蓝田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9 | 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1)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240元征收。 (2)临潼区、阎良区、鄠邑区按每平方米150元征收,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3)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4)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的5%计征。 | 政府制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 《关于修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建发〔2018〕70号 | |
10 | 蓝田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 | 国家税务总局蓝田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下同)、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4元。 (2)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他林地每平方米8元。 (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标准见陕财税〔2021〕10号。如果在城市区内,又是公益林地,收费标准为第(1)款基本收费标准的4倍。 | 政府制定,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陕财办综〔2016〕58号,陕财税〔2021〕10号,财税〔2022〕50号,陕财税〔2023〕5号,财税发〔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蓝田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基金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陕财税〔2019〕5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基金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陕政办发〔2011〕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5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3〕13号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府基金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其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8号,财税〔2015〕72号,陕财办综〔2016〕85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2号,陕财税〔2017〕17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财办税〔2020〕1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