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按道路类区计时收费):收费标准:停车半小时以内不收费,停车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类区3元/小时,最高收费15元;二类区2元/小时,最高收费10元;三类区:暂不收费。 2、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按不同车型计次收费),收费标准(地面(室外)停车场):汽车停放:小车5元/次、大车10元/次、超大车15元/次。摩托车停放(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3元/次。需要长期停放者,具体价格可与经营者协商。 3、游览参观点停车场(含景区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按不同车型计次收费):小车每辆每次5元、大车每辆每次10元、超大车每辆每次15元。大型活动或景区古会期间,临时停车场收费原则不超过10元/车次,由活动组委会、景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在镇街进行监管。 4、单位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收费:执行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 | 《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和停车场实行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告》(蓝政告字〔2016〕3号) |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蓝田县公安局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现定价目录为“城市占道停车、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收费” | |
|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一类车400、二类车600、三类车900、四类车1200、五类车1500;超过10公里后,空驶费5-13元/公里,拖行费15-50元/公里(根据车型收费) |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西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物发〔2016〕135号)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302号)规定,一般道路和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 |
| (二)吊车费 | 一类车1000、二类车1500、三类车2250、四类车3000、五类车3750;超过30公里后,空驶费5-13元/公里;吊车作业超过2小时,200-600元/小时(根据车型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三、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一级客运站:一类收费标准为1.50元/人次;二类收费标准为1.00元/人次;三类收费标准为0.50元/人次。二级客运站:一类收费标准为0.50元/人次;二类收费标准为0.30元/人次;三类收费标准为0.20元/人次。 | 《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陕交财〔1997〕107号)、《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交通局关于转发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07〕212号)《关于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69号);蓝田县:蓝发改发〔2019〕349号) |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蓝田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一、二级各类客运站售票金额在10元(不含10元)以下,旅客站务费统一按0.20元/票收取。三级、四级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不得超过0.20元/票。 | 否 | 否 | 否 | |||||||
| 四、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0.95元/立方米;蓝田0.6元/立方米 |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15〕133号;蓝田县物价局蓝价函〔2011〕10号 |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蓝田县水务局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42元/立方米;蓝田0.85元/立方米 | 是 | 否 | 否 | |||||||
|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2元/人.月 | 《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71号;蓝田县物价局蓝价函〔2008〕1号 |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蓝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包括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等)按在岗人数收取,1元/人·月;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分为由1.2元/㎡·月至0.8元/㎡·月五个收费标准,实行累进计费;旅店业按床位数结合实际床位使用率由单位按月交纳3元/床·月;集贸市场按摊位收取,零售摊位为1元/摊位·天,批发摊位2元/摊位·天;其它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大小区分为由0.8元/㎡·月至0.3元/㎡·月6个收费标准,实行累进计费 | 是 | 否 | 否 | |||||||
| 六、住房物业管理费 |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一级0.45元/㎡·月、二级0.40元/㎡·月、三级0.35元/㎡·月、等外0.30元/㎡·月;高层住宅一级1.50元/㎡·月、二级1.20元/㎡·月、三级0.90元/㎡·月、等外0.70元/㎡·月。 |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4〕147号);《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市物发〔2015〕15号);蓝发改发〔2019〕352号 |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现定价目录中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2019年9月1日执行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 ,根据市发改发〔2019〕301号的规定,在《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新办法和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 | |
|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1、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月收费的,根据车型、停车场类别不同收费标准为50-200元/辆·月;按次收费的,根据车型、停车场类别不同收费标准为2.0-6.0元/辆·次。2、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费:按月收费的,根据车型、停车场类别不同收费标准为3.0-30元/辆·月;按次收费的,根据车型、停车场类别不同收费标准为0.5-2.5元/辆·次。 |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8〕185号);蓝发改发〔2019〕352号 | |||||||||
| 七、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一级以上(含一级)的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2元/日.床;诊部、诊所、卫生室按建筑面积划分实际三个档次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下的600元/年;建筑面积在100㎡至200㎡(含200㎡)的2400元/年;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2400元/年;个别门诊量较大而床位数明显较少的专科医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等产生医疗废物量不稳定的单位,参照2.7元/公斤的标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按重量协商确定。 | 陕政办发〔2004〕72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市物函〔2004〕290号) | 设区市人民政府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其他危废处置费:由于各地市均不具备危险废物独立完全处置能力,需异地处置,因此我们建议应由省上牵头,各地市配合制定全省统一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指导标准。 | |
| 说明: 1、法律法规、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水、电、暖、气等重要商品、运输价格、旅游、行政事业性、公益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列入目录清单,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 |||||||||||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