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我县水价改革任务,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建立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蓝田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并报县委深改委同意。为加强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管理,按照《蓝田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改革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现就蓝田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蓝田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终端销售价格
蓝田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终端销售价格
单位:元/m3
| 用水类别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 污 水 处理费 | 终端水价 | 备注 | |
居 民 | 阶梯水价 | 阶梯水量 | ||||
2.29(一阶) | 0-144m3(含) | 0.30 | 1.00 | 3.59(一阶) | ||
4.58(二阶) | 144-207m3(含) | 5.88(二阶) | ||||
6.87(三阶) | 207m3以上 | 8.17(三阶) | ||||
非居民 | 3.56 | 0.72 | 1.50 | 5.78 | 超定额除外 | |
特 行 | 13.3 | 3.00 | 1.50 | 17.8 | 超定额除外 | |
注:此次居民、非居民及特行用户调整后的价格均为终端水价。居民用户二次供水运行成本已计入居民基本水价中;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二次供水运行费可以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在非居民和特行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再增加任何费用。
二、适应范围
蓝田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适用于蓝田县碧源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三、相关政策
(一)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用水等,执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0元/m3,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省、市出台新的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从其规定。
(二)居民合表用户用水价格。未完成户表改造的居民合表用户用水价格在居民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0元/m3,不执行阶梯水价,供水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三)居民阶梯水量按每户4口人计。居民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申请在第一阶梯年度水量基础上增加36m3,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2年。
(四)特行范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
(五)落实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按照西安市发改委、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1〕12号)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特行用户同非居民用户一致。
(六)二次供水运行。包含二次加压设施设备能耗、庭院管网及附属设施、二次加压设备及水箱(池)、立管等进行维护巡视保养等、每半年对生活用水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对庭院管网进行冲洗以及庭院管网漏损等。
居民用户二次供水运行成本已计入居民基本水价,居民用水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的,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未直抄到户的,由供水企业委托物业企业(用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并与物业企业(用水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供水企业或物业企业(用水单位)不得在居民终端水价基础上再行加收任何费用。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供水企业直供到户的,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未直供到户的,二次供水运行费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居民和特行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七)损坏水表更换。用户损坏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免费更换,严禁任何单位向用户收取损坏水表计量装置安装更换费用。
(八)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所增加的收入用途。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推进居民户表改造和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西安市持续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目标,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企业合理共担机制。由水务部门会同住建,财政部门,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制定户表改造方案,提出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户表改造和二次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二)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每3年对城市供水成本开展成本监审,结合实际,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
(三)规范供水企业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供水企业在用户用水报装时,不得收取“接口费”、“入网费”、“红线外工程建设费”等明令取消的费用;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个性化延伸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对供水企业和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四)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水环境教育,大力宣传水资源紧缺及水污染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理解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执行时间
蓝田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自2024年1月1日供水抄见量起执行。原蓝田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的复函》(蓝价函〔2011〕10号)同时废止。
蓝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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