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各示范县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2021年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服务。
第二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的监管,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活动,监督各承办企业项目进度等工作内容,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项目承办企业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指出并督促整改,保证各承办企业建设的规范性和进度,督促承办企业应做到以下事项:
1.设立项目专门账户,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安全,不得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2.接受县电商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县电商办开展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电商办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3.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月应向县电商办详细报告项目进度、绩效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条制定印发合理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服务实施方案和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及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制度、项目验收制度,并在蓝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各承办企业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制定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报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实施中如有调整,应正式行文并说明理由再次备案。
第五条督促各承办企业加强信息统计并及时报送县电商办。在我县政府官方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各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六条加强示范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七条按照全省和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制定项目验收办法;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协调财政、审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八条各承办企业应在项目实施一年半时间内完成辖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各标段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汇总,由县政府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逐级上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业务主管部门方可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如根据合同约定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待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
第十条县电商办、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县的项目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示范县工作开展情况。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省厅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县电商办牵头于2023年1月开始对各承办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预评价。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中的紧急或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承办企业的管理考核与奖惩办法。承办企业应常驻工作人员(根据标段不同,双方确定常驻工作人员)在办公场地,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在甲方成立项目执行公司,建立长效可持续发展机制,坚决杜绝项目结束公司关闭现象。
第十四条加强日常资金监管,每个标段在执行过程中,所有开支必须由项目承办企业向县电商办书面专题报告,经县电商办书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依据项目签订合同,每季度对项目承办企业进行考核,查看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管理实施进行全面的总结性考核。
(一)项目承办企业应向考核主体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管理实施各种计划、方案及其完成情况;
2.项目所发生的全部来往文件、函件、记录、证明等;
3.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分析资料;
4.项目管理实施的总结报告,包括实效、成本、资产、设备、合同履约及思想工作等各项管理的总结;
5.管理制度、项目经费使用方案以及项目组人员薪资发放标准等;
6.考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县电商办考核方式:
1.听取项目承办企业汇报,查看项目相关资料;
2.对项目承办企业实际运作水平进行考核评价;
3.向被考核的项目承办企业反馈评价意见;
4.对合同中规定量化的考核指标进行印证;
5.查看项目承办企业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6.查看项目承办企业在管理中采用的现代化管理方法;
7.监督核查承办企业是否有分包、转包等情况,有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8.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按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承办企业进行奖惩通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省市商务部门备案后,实行确定的奖励或处罚。奖励分为:7万、5万、3万三个评奖等级;处罚分为:7万、5万、3万三个惩罚等级;奖罚事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电商办审批生效,须登记在《奖惩记录汇总表》中,保存备查。
(一)奖励参考条件:
1.对于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问题承办企业应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对于各级反馈问题整改率达到90%以上,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限期内将绩效评价反馈问题整改率达到100%;
2.承办企业需积极维护蓝田电商对外形象,在服务对象中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研究改善项目工作方法,提高项目实效,完成工作任务,积极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我县利益行为;
3.策划、承办、执行重要活动成绩显著,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工作经验做法纳入商务部典型案例(典型发言)进行宣传,带动群众收入提高;国家及省市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以及较为突出的典型做法;
4.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准确入账,记录资产购置、存放、使用等情况并妥善管理,账物、账卡与账实相符,无国有资产流失;
5.品牌建设和软件开发务实有效,培训、镇村站点存活率等工作和有关数据客观真实,不存在数据造假、滥竽充数、故意瞒报、漏报等情况;
6.其他有利于蓝田县电子商务发展因素。
(二)处罚参考条件
1.项目执行效果差,工作仅限应付检查。对各级主管反馈问题,无正当理由且未如期完成处理,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捏造虚假数据,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对固定资产未进行盘点管理,资产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导致短少损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
4.违反劳动合同和政府管理规定,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及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
5.利用政府名义招摇撞骗以及其他有害于蓝田县电子商务发展因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蓝田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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