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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为做好蓝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服务资金管理工作,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规范使用,推动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县域农村流通现代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项目资金使用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制度》(陕商函〔2021〕480号)。

第二条项目资金使用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商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示范县应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第四条示范县及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建立专账。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示范县方可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

第五条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统筹安排各承办长期闲置的中央资金,用于奖励促进产销对接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承办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特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电商办)、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特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电商办)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度、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项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

1.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含土建)及电子商务中心运营给予支持,切实发挥公共服务中心枢纽作用。

2.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对免费开展的电子商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企业孵化等电子商务培训以及第三方提供创业指导等相关服务和电商宣传给予支持,注重培训后续跟踪服务,提高创业就业转化率。

3.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升级改造。支持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升级改造,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农村电商站点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共享,增强便民综合服务能力。

4.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邮政快递、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牵头整合物流配送服务资源,升级建设县级快递分拣中心和镇村快递配送站点,完善市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对企业建设仓储、配送中心以及分拣中心设施、车辆购置给予补贴。

5.农产品上行。支持农产品品牌培育、标准化、两品一标认证、溯源体系、供应链体系打造、农产品上行等体系建设,助力市域经济发展。

6.积极鼓励支持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对传统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支持,不断扩大电子商务在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网络中的应用,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融合发展。

7.其他需支持的项目。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网络平台建设支出及购买流量支出,也不得用于激励、奖励等用途。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电商办,经审核通过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拨付资金。申报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独立法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无经营不良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无示范县项目法律纠纷、无违法、违纪情况;

2.相关服务证明资料,根据要求组织活动、开展业务,保证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到位;

3.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项目的实施与验收。项目中标单位(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快项目实施,县电商办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按进度拨付预付款项。待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电商办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电商办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或会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拨付结算资金。

第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电商办会同县财政局上报西安市商务局、财政局,经批准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专项资金坚持统筹使用的原则,若其中有子项目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县电商办、县财政局会商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监管。县电商办、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县电商办、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该单位(企业)五年内申报我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电商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