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21〕480号和《蓝田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蓝财发〔2022〕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蓝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单位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承办建设资格的中标企业,承办项目是指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示范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或完成阶段性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县电商办是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牵头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各类承办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验收小组由县电商办、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组成,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七条 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性验收方式,每完成一个阶段任务,均需进行验收。
1.项目承办企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项目验收小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由县电商办牵头负责,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查看、实时查阅相关数据等方式进行验收。
3.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提出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材料及所有项目验收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八条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按照商务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及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中第一条相关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按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2.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十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1.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验收材料;
2.针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的细分项目,可提请政府批准相关行业专家参与项目验收;
3.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4.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通过文件;
5.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需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阶段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财务结算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3.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县电商办、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县的项目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示范县工作开展情况。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附件:1.蓝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通知单.pdf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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