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专栏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部门 / 蓝田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 / 检查事项和依据 / 正文

蓝田县秦保局(镇街)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计划备注
1蓝田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木材运输(植物检疫)检查《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八条: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
无上限,根据当年申请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数量、频次决定检查次数。1.有检疫证书,一车一证,货证相符;2.不能从疫区调入;3.无携带病虫害。根据群众申请调运次数,决定检查次数。100%应检必检。
2蓝田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或复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调入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无上限,根据当年申请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木制品数量、频次决定检疫频次。1.有检疫证书,一车一证,货证相符;2.不能从疫区调入;3.无携带病虫害。根据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制品的调出、调入数量,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现地检疫和复检,100%应检必检。
3蓝田县
秦保局
对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实行 "常规检查 " 的管理模式:对一般区域植树造林项目每年检查不超过 2 次。按照相关造林设计及技术规范进行检查1.春季检查(3-4 月):重点检查造林成活率、种苗质量及春季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2.秋季检查(9-10 月):重点检查林木生长情况、存活率及秋季抚育管理情况,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局造林科
4蓝田县
秦保局
对《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常规检查每年检查不超过6次实行国家统一标准每季度检查一次局动管站
5蓝田县
秦保局
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第五十条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五十二条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内,来回不间断检查并不定时抽查。主要检查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1.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开展检查。
2.重要时间节点“国庆”“五一”“春节”“清明”等森林火灾易发时间段加大检查频次。
局防火科
6蓝田县
秦保局
对林木种子办证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2006年第21号)第十八条。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1、生产经营许可证。2、生产经营档案。3、林木标签。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局产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