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 计划 | 备注 |
| 1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每年2次 | 1.商标使用是否与其注册商标一致; 2.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3.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的使用范围; 4.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5.是否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2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每年2次 |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开展广告经营活动中是否依法订立了书面合同;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公布了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发布“三品一械”广告时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号。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3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专利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每年2次 |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是否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是否存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检查。是否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4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 每年2次 | 1.检查是否存在销售无合格证明产品、无警示标志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等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假冒商标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等行为。需对比商标的图案、文字等要素,分析是否容易造成混淆,并追查商品的进货渠道、销售记录,判断是否明知是侵权商品。 3.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食品。需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证件,核实是否取得许可或备案。 4.检查商家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5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经2014年5月29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公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二)查阅、复制有关标准化活动的文件、合同、业务函电等资料,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三)进入有关场所和产品存放地进行检查;(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和干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 | 每年1次 | 1.检查企业标准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2.核对企业标准是否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对比公开文本与内部执行标准是否一致;验证引用文件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6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相关情况;(四)依法查阅、复制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每年1次 | 1.《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企业是否在核准条件内进行经营活动; 3.是否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 4.企业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区域是否配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设备; 5.企业是否制定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6.企业是否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7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研制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挠。 | 1.检查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检查生产是否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组织,以确保实际生产与注册备案和生产许可备案的内容一致。 3.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合规和有效运行,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检查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是否了解并熟悉与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 5.检查管理者代表的履职情况,包括是否有效履行责任和监督职责。 6.检查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关键生产检验设备等是否发生变化。 7.检查用户反馈和企业内部审核等是否发现问题并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 8.检查企业产品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后的整改落实情况。 9.检查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变更控制、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10.针对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查。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8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 每年1次 | 1.核实产品是否取得相应注册或备案资质(如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2.检查进口化妆品是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标签是否符合中文标注要求。 3.标签内容是否完整,包括产品名称、注册/备案信息、成分、使用期限、安全警示等。禁止标注医疗作用、虚假夸大宣传等内容,儿童化妆品需标注“小金盾”标志。 4.检查原料采购、验收、储存是否合规,是否使用禁用原料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生产企业需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留样制度及不良反应监测机制。 5.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是否齐全。 6.检查产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禁止自行配制化妆品。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9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1号2015年10月1日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3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每年4次 | 1.证件与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且地址、经营范围与实际相符。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明确质量要求、安全保障等条款;外包食堂是否有合法承包合同。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无传染性疾病。是否穿戴清洁工作服、帽、口罩,操作前洗手消毒,不得佩戴首饰。是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留存培训记录。 3.原料采购是否索取供应商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进口食品需检疫证明。原料验收是否符合标准(检查原料外观、保质期、感官性状,拒收变质、过期原料)。储存条件是否达标(原料离地离墙存放,分类分区,冷藏冷冻温度达标,库房防潮防虫)。 4.场所卫生是否干净:地面、墙面、顶棚清洁,无积水、霉斑;通风、排水良好。 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加工设备清洁,消毒设施正常运行,工具容器生熟分开。 操作是否规范:食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添加剂专柜存放,精准称量。 5.留样是否符合要求:每餐次留样≥125克,保存48小时,温度0-8℃。 记录管理:标注留样时间、名称、操作人员,专人负责。 6.餐具消毒是否符合要求:消毒方式〔物理消毒(如洗碗机水温≥85℃)或化学消毒(浓度达标)〕。记录留存(消毒时间、方式、操作人员等信息完整)。 7.废弃物管理:餐厨垃圾与普通垃圾分离,带盖容器存放。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10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每年4次 | 食品生产环节 1.资质检查:检查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范围是否与许可一致。 2.环境条件:厂区卫生、防鼠防虫设施、设备布局、温湿度控制等是否符合要求。 3.进货查验:原料、添加剂等的采购凭证、检验报告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4.生产过程:投料记录、工艺参数、添加剂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5.产品检验:检验设备是否齐全,检验记录是否真实,是否按标准检验。 6.贮存交付:仓库条件、冷链管理、销售记录是否规范。 7.不合格品管理:召回制度是否落实,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8.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标注虚假信息。 9.自查与追溯:自查制度是否有效,追溯体系是否健全。 食品销售环节 1.资质与场所:许可证是否有效,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货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查验合格证明。 3.贮存与陈列:温湿度控制、分区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混放。 4.标签与广告:标签是否合规,广告是否虚假宣传。 5.召回与追溯:是否建立召回制度,能否追溯产品来源。 6.从业人员管理:健康证明是否有效,培训是否到位。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11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危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按照12315投诉情况落实 | ||
| 12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市(地)、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需经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需经同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方可实施。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查,并不得抽取样品。违反规定抽样或在同一检验周期内重复检查的,被检查方有权拒绝。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 每年4次 | 1.生产许可与认证检查 核查产品是否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如CCC认证)。 检查产品外包装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信息标注完整(如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若标识不全或虚假,责令停止销售并溯源。 2.产品一致性核查 对照产品合格证或说明书,检查产品实际结构、配置与标注是否一致。例如,电动自行车需检查脚蹬、车筐、控制器等部件是否符合要求,避免以次充好。 3.安全性能检查 重点检查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项目,如燃气器具的熄火保护装置、电线电缆的阻燃性能等。通过现场测试或查阅检验报告确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进货查验与台账管理 检查销售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留存供应商资质、CCC证书、检验报告等资料,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5.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测 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会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对重点产品(如儿童用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企业需配合提供样品,不得拒绝或干扰抽样工作。 6.不合格产品处理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需限期整改,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产品。整改后需申请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销售。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13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每月1次 | 通用要求 1.设备合法性:检查设备是否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杜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报废的设备。 2.安全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应固定在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3.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需建立包含设计文件、检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主体责任,是否配备安全总监及安全员,是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机制。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14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每月1次 | 1.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收费是否存在降费减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将应由其承担的委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等行为。 2.金融领域收费是否存在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 3.公用企业(转供电环节、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价格收费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未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4.行业协会商会等收费是否存在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 5.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是否存在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问题。 6.民生领域价格收费是否存在各类学校未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收费政策情况,查处校外培训、研学旅游等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加价超过规定差率、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旅游市场、旅游商品、酒店民宿、周边餐饮等经营者未明码标价情况,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行为。 7.殡葬服务收费是否存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公示违法行为。 8.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高考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市场价格巡查。 9.小区物业企业收费公示情况,小区充电桩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是否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15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每年2次 | 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域名等,引人误认。 2.商业贿赂:通过财物或其他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3.虚假宣传:对商品性能、功效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如最高奖金额超过规定、虚假兑奖等。 6.商业诋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7.网络不正当竞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16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每次1次 | 是否存在直销行业挂靠行为,以及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虚假夸大宣传的 违法行为。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17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每年2次 | 1.是否存在打着以“介绍工作”“婚恋介绍”“药品销售”等为幌子,或打着“政府背景”等旗号,或以宣传“消费返利”等名义,诱骗人员参加的传销活动;2.假借“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志愿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的传销违法活动; 3.是否存在编造“快速致富”“发财神话”等谎言,从事“拉人头”“骗取入门费”的传销活动; 4.是否存在新型网络传销活动。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18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每年1次 | 是否有《营业执照》。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19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698号2018年3月19日发布)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计量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零售商品承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 每年1次 | 1.计量标准考核要求: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 2.计量器具管理:检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超期使用、伪造数据、破坏计量准确度等违法行为。 3.企业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是否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未换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
| 20 |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每年4次 | 1.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两三轮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其CCC认证证书的有效状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要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重点核查认证机构是否存在虚假认证、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跟踪调查等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指定认证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 按照上级机关落实 |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