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 1 | 蓝田县水务局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 以突出主体责任落实、深化源头治理为重点,强化风险分级管控,整治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 按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 |
| 2 | 蓝田县水务局 | 大坝检查:坝体、 坝基与坝肩;泄洪设施检查:溢洪道、 泄洪洞;输水设施检查:输水洞、放水涵管;安全管理与应急措施检查:安全制度、应急预案;通信、预警、报汛设施;实时观测;供电照明设施;抢险器材物料;抢险道路;抢险队伍;行政首长责任制;防汛岗位责任制等 | 市、县关于开展水灾害防御自查和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汛期5-11月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 大坝:1.有无塌坑 2.有无沉陷 3.有无裂缝 4.有无脱坡 5.有无隆起6.坝体反滤体、应力应变(砼坝)是否正常;坝基坝头: 1.有无渗漏、管涌、流土、渗水浑浊问题 2.砼坝砌石坝扬压力是否正常等;溢洪道: 1.进水口有无危岩、塌方2.护坡有无裂缝,底板有无冲蚀3.闸门启闭是否灵活等;泄洪(放水)洞:1.进水口有无塌方 2洞身砼有无冲蚀 3.闸门启闭是否灵活4.通气孔是否畅通等;观测设施是否完整、正常;降雨观测是否实时记录,记录是否齐全;通信、预警、报汛设施是否完善、畅通;抢险器材物料能否及时运送到位;抢险道路是否畅通,有无备用路线;是否编制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是否编制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是否批准印发;防汛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安排专人值班值守、是否专人巡查等 | 一、检查目标二、检查周期三、检查内容四、检查人员安排五、检查流程六、问题处理与跟踪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理,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期限,跟踪整改情况,整改完成 | |
| 3 | 蓝田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辖区内水利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验收实现监督全覆盖。 | 对项目验收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 质量监督机构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参加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 |
| 4 | 蓝田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水利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工程规模和监督能力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 复核责任主体资质;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检查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 合同项目开工初期,全面检查参建单位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项目开工后,每年度根据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变化调整情况进行复核;采用巡查方式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 | |
| 5 | 蓝田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根据工程规模和监督能力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 对在建在监项目涉及的检测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包括资质复核、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要求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检查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
| 6 | 蓝田县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条第三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 每年至少一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 按照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核查。 | |
| 7 | 蓝田县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每年至少一次 | 按计划报送取用水计划,取水台账规范,计量设施合格,定期核定水量,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 2025年6月-10月 | |
| 8 | 蓝田县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 对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每年至少一次 | 按计划报送取用水计划,取水台账规范,计量设施合格,定期核定水量,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 2025年6月-10月 | |
| 9 | 蓝田县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 对渭河水量调度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文机构,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实施巡回监督检查,在用水高峰时对主要取(退)水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退)水口进行驻守检查,确保调度指令的执行。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文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水量调度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对取(退)水量进行现场监测;(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每年一次 | 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积极执行调度指令,并按照程序上报。 | 2025.1--12月 | |
| 10 | 蓝田县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 对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拟定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三)实施地下水监测站网及其信息化建设,收集整理监测信息;(四)依法查处违反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 申请初进行现场检查,之后每年检查一次 | 完整的申请资料 | 2025.1--2025.12 | |
| 11 | 蓝田县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 对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每年至少一次 |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2025年6月-10月 | |
| 12 | 蓝田县水务局 |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的监督检查 | 1.《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检查。 | 每年至少2次 | 水箱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每6个月应不少于一次,并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查找原因、消除污染隐患,并重新对水箱进行清洗消毒。水箱的消毒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
| 13 | 蓝田县水务局 | 对城市供水的监督检查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监督检查时间安排每月不少于1次。 | 定期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 |
| 14 | 蓝田县水务局 | 对城镇供水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容和范围。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许经营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 | 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频次、时间安排人员配置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检查方案,对供水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 |
| 15 | 蓝田县水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每年一次 | 要求排水企业提供水质检查报告 | 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一般企业一年一次,每年10月11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 |
| 16 | 蓝田县水务局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 每年一次 | 要求排水企业提供水质检查报告 | 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一般企业一年一次,每年10月11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 |
| 17 | 蓝田县水务局 |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容和范围。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每月不少于2次 | 环保要求污泥产生单位:1、有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污泥脱水处理系统和日产污泥存贮、转运场所,针对污泥的污染防治能力是否满足生产需要;3、选择污泥处置单位时,是否对其利用或者处置污泥的资质、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核实确认。污泥处置单位: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配备满足履行污泥处置合同能力的固定污泥处置设施,不超处置能力接收污泥;不得以合作为由分包或转包。2、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企业应建立完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并对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专业培训,且培训记录归档。4、配套合作的下游利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后污泥产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管理制度1、是否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将污泥产生量、转运量、运输车辆、接收量、处置量、处置方式等信息等通过适当方式定期进行公示。是否建立污泥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安排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有无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专业培训,且培训记录归档。2、是否按规定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泥产生、转运、处置的跟踪、记录情况;3、是否督促污泥处置单位履行信息报告责任。4、是否有明确的污泥处置途径;5、污泥处置单位采取的污泥处置技术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DB61/T 1571-2022)要求;6、该规范未推荐的污泥处置技术不得采用。7、厂区进出大门、出泥口、卸泥仓、计量房是否有监控记录,与抽查的五联单车号、时间能否核对一致;8、影像资料是否能够保存3个月以上,是否与台账对应;9、行政管理部门指出问题是否按时整改到位。10、区县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单位是否每季度委托第三方对污泥或污泥产物进行抽样检测。台账管理(1)是否有污泥和处理后污泥产物的流向、用途、用量的跟踪、记录管理台账:1、污泥产生;2、污泥转运;3、污泥接收;4、污泥相应工艺处理转化,其中每月用电量(电费)要作为转化指标;5、处理合格后污泥及产物去向等管理台账。(2)是否按照要求配合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受检单位有股权或同一集团关联)对出厂污泥进行抽样检测(每季度至少一次),出厂泥质是否达标。(3)企业自行抽检是否达到环评批复或环保验收批复要求的检测频次。是否每日检测污泥含水率指标。(4)是否达到国标、地标要求(执行标准应当是原料中含有污泥或处理后污泥产物的国标),不得漏项或缺项。(5)相关资料是否保存5年以上。转运联单1、转运五联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转运联单违规转运污泥的情况,其中土地利用方向的污泥产物转运,要参照执行联单制度。2、是否存在手写五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必须机打五联单,污泥处置单位参照执行)。3、五联单上是否加盖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企业公章以及实际经办人的签字,严禁他人代签字。运输管理1、污泥运输单位是否由污泥产生单位公开招标选定(原则上),不得与污泥处置单位有利益关联;2、污泥运输单位是否有合同及相应资质。3、运输车辆及路线是否固定;4、污泥运输车辆是否全密闭、有明显标识、安装实时可查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辆卫星定位轨迹信息保存不少于六个月;5、有无不按规定路线运输的问题,是否对运输过程全过程监控和管理;6、是否存在因运输、处置不达标污染环境被当地有关部门投诉或处罚的情况。计量管理1、是否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设施。2、是否在转移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管道输送的按流量计逐日转换重量计量登记,分别按年、月、日(单车)汇总,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3、是否及时、准确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其中“其他处置量”不计入无害化处置率计算,是否正确填报;4、是否配合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报送污泥报表;5、无害化处置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安全管理1、是否日产日清,污泥或无害化处理后产物有无大量厂内临时堆存;2、临时堆存是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3、是否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4、环境整洁、无异味、无粉尘、无抛洒污泥,达到环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是否有污染环境问题。5、是否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 每月不少于2次 | |
| 18 | 河道管理站 | 对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堤防管理职责,加强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河道堤防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防汛抢险通道;(二)与防汛抢险无关人员、车辆在防汛抢险期间上堤;(三)车辆在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四)履带式机动车辆、影响堤防安全的载重车辆沿堤顶通行;(五)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行为。旅游观光、农业生产车辆沿堤顶通行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 无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为标准开展检查工作 | 汛前、汛中、汛后现场强化检查,日常常态化检查 | |
| 19 | 河道管理站 | 对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查决定书的要求施工,并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无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为标准开展检查工作 | 汛前、汛中、汛后现场强化检查,日常常态化检查 | |
| 20 | 河道管理站 | 对河道采砂的检查,及对渭河流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上级机关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案件的处理。 | 无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为标准开展检查工作 | 汛前、汛中、汛后现场强化检查,日常常态化检查 | |
| 21 | 蓝田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 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2.《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第五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 每年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书面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总数的10%。对蓝田县县域内秦保区项目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1.每年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书面监督检查全覆盖;2.每年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总数的10%。3.对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 |
| 22 | 蓝田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 水土保持监测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2.《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 1.三色评价为“绿色”的项目,每年全覆盖1次;2.三色评价为“黄色”的项目,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项目开展检查;3.三色评价为“红色”的项目,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 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黄色”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项目开展检查;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的,应进行现场检查;结合监督性监测工作,重点抽取三色评价为“绿色”的生产建设项目,对其监测成果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三色评价结论。 | 1.三色评价为“绿色”的项目,每年全覆盖1次;2.三色评价为“黄色”的项目,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项目开展检查;3.三色评价为“红色”的项目,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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