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县级部门决算公开内容包括部门概况和部门决算公开信息表、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三部分。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司法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监督指导街道司法所行政工作。
2.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县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道、各行业法制宣传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4.负责管理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5.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县人民调解协会工作。
6.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7.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9.负责全县政法干部、普法骨干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工作。
10.负责对省、市、县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11.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处部门主要职责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1、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公证经济合同、收养、遗嘱等法律行为,公证学历、出生、亲属关系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保全证据和提存公证等。
2、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除办理公证事务外,公证法律服务的内容还包括:代当事人保管遗嘱、文件和其他贵重物品,清点、封存遗产,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提出公证建议,代办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手续等。
3、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招标投标、拍卖、面向社会的各类有奖活动、社会性评选活动、社会性竞赛活动、商品的抽样检测、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等与公众或社会经济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监督,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4、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机构设置
蓝田县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治宣传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社区矫正科、法律援助中心共6个职能科室。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的部门决算包括部门本级(机关)决算和所属事业单位决算。
纳入本部门2018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决算单位共有一个,包括: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蓝田县司法局部门本级(机关) |
2 | 蓝田县公证处 |
三、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85人,其中行政编制80人,事业人员5人;实有人员86人,其中行政22人、事业64人。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22人。遗属补助人员7人。

四、2018年度部门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2018 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第十三次党精神,以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为引领,以追赶超越为工作重点,凝心聚力,狠抓落实,全面深化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努力提升工作品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新发展。现将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积极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全域旅游、脱贫攻坚、打击非法集资等工作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积极参与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及汤峪温泉养生集资、前卫垃圾焚烧处理厂等集访案件的化解工作,全年共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36次,其中亲商帮企法律服务13次。二是全面推进法律顾问工作。以创建示范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为抓手,扎实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截至目前,全县创建示范化公共法律服务室318个,开展法律服务活动502场次,提高法律咨询服务1260余人次;按照律师包镇联村的方式,全县527个村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县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覆盖率90%以上。今年以来,律师参与处理信访积案、重大突发事件23件,审查行政文件18件,为政府和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书11份,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降低法律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做实法律援助惠民实事。不断拓宽法律援助覆盖面,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涉及婚姻家庭、教育医疗、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标“效能革命”,简化办理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为受援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让群众“最多跑一次”。开展“脱贫攻坚、法律援助在行动”活动,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截至目前共办理法律援案件730件,其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220件。四是做好律师公证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合格律师”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强化考核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截至目前律师办案880件,公证办证454件,办案、办证数量较上年度分别增长20%以上。
二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开展了“普法送法宣政暖民心”、“春季开学法治第一课”、“法治兴农阳春行动”、新修宪法法治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宪法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涉及全县各中小学,发放各类法治宣传书籍6 万余册,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矛盾纠纷1000 余件次。今年以来,组织全县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活动50余场次,落实以案释法活动10 余场次,在蓝田县电视台开办的《法制之窗》电视法治栏目共播放法治栏目剧52 期208 次。
三是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启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三大平台建设的基础上,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58 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318个,配备工作人员318 人,今年以来共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200人次,提供法律引导432 次,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64 件。
四是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惠民行动。聚焦法律援助惠民实事,印发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把公证、法律援助纳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之中,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登统计制度。同时,建立了村(社区)法律顾问“三级微信群”,建立了村(社区)法律顾问与村(社区)警务工作室、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机制,今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10 件;全县村(社区)法律顾问累计进村(社区)600余次,其中参与调解100余次、提供法律咨询1500人次、开展宣传活动180余场、开展法律知识讲座150余场,接待群众咨询1000余次,发放各类普法宣传资料和宣传品3万余份,宣传受益群众达2余万人。
五是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和特殊人群管控。组织召开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开展了“五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五星级司法所”创建及服务效能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了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标准和动态考核机制。同时,进一步推进刑满释放人员网络化管理,抓好对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建立跟踪帮教制度,开展调查摸底,落实重点人员“多包一”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再次违法犯罪,减少不稳定因素。对社区矫正人员普遍开展谈话教育,重申、强调监督管理规定。对平时表现一般,可能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社区矫正人员,利用社区矫正网络监管平台,加强实时管控,严防脱管漏管。今年以来,全县各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765件,调解成功率97.7%;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5 人,解除矫正79人,在册149人,均管控到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危险性评估率达到90%以上;接收刑满释放人员108人,在库525人,帮教率98%,无重新违法。
六是努力打造司法行政铁军。围绕提高工作效能和能力素质,在全系统开展了以“正风肃纪树正气、勤廉并举促佳绩”为主题的系列教育活动,加强了“最多跑一次”改革。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正反典型为教材,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力度,建立了考勤机制,局党组成员带头讲党课、带头过双重组织生活,建立了班子成员党建联系点,规范了机关党组织“三会一课”,党的建设有了新起色。
五、部门决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2018 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本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2018 年度全年收入总计811.71万元,较上年减少34.4 万元,主要由于2018 年度办案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减少。
2018 年度全年支出总计811.71万元,较上年减少34.4万元,主要由于2018 年度办案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减少。
2.本年收入构成情况
2018 年度收入总计811.71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11.71万元,为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公共预算资金财政拨款。较去年减少34.4万元,增加4.24%,主要原因是2018 年度办案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减少。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其他收入0元。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元。
3.本年支出构成情况
2018 年度支出总计811.7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664.4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91.6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9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5.85万元。较去年减少0.61万元,增加0.01%,主要原因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
(2)项目支出147.28万元,主要是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包括基层司法业务项目4万元,律师公证管理项目14.27万元,法律援助项目13.20万元,社区矫正项目0.24万元,其他司法支出项目115.57万元。较去年减少65.50万元,减少44%,增加原因是局机关业务项目经费减少。
(3)经营支出0万元。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5)结余分配0万元。
(二)2018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及比上年增减情况,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
(1)本部门2018 年度财政拨款执行收入总计811.71万元,较上年减少34.4 万元,减少4.42%,主要由于2018 年度办案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减少。
(2)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执行支出总计811.71万元,较上年减少34.4 万元,减少4.42%,主要由于2018 年度办案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减少。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811.71 万元,其中行政运行650.16 万元,基层司法业务项目4万元,律师公证管理项目14.27万元,法律援助项目13.20万元,社区矫正项目0.24万元,其他司法支出项目129.61万元,其他公共安全支出0.24万元。
3.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64.43万元,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需要。包括:(1)人员经费598.5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91.67万元,较上年增加46.63万元,增长7.88%,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91万元,较上年增长2.76万元,增长了66.5%,主要原因是遗属人员增加。(2)公用经费65.85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65.85万元,较上年减少50万元,减少43.45%,主要原因是缩减机关公用经费。
4.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决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5.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拨款收支。
6.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无政府采购支出。
(三)2018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1.2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 万元,公务接待支出0.0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1.29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00%。具体情况如下:
1. 2018年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较上年持平,因公出国(境)团组共0批,0人次,团组批次和人数分别同比持平。当年预算为0,因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支出,同比较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支出0.00 万元。上年公务接待费用1.68万元,比上年决算减少1.68万元。主要原因是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接待标准,减少接待批次。当年预算公务接待费7500元,较预算减少7500元,主要原因是加强管理,无公务接待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1.29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0.58 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10.58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老化报废购置新的车辆;比当年预算增加10.58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老化报废购置新的车辆。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1 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71万元,比上年决算减少2.4万元,主要原因为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用车量减少;比当年预算减少2.29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改革,用车量减少。2018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1辆。
4、会议费支出情况
2018 年会议费支出1.77万元,主要为案卷评查和人民调解会议开支。较上年度减少1.76 万元,主要是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费用。
5、培训费支出情况
2018 年培训费支出0万元,上年度培训费0 万元。
六、2018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蓝田县司法局组织对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按照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原则和绩效评价标准,选取了财务管理状况、社会效益等共性指标作为绩效管理的抓手,专门成立了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采取了全面核查的方式进行评价和自评,其中一级项目1个,共涉及资金39.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5%。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 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总计65.85万元。其中办公费14.94万元,印刷费13.51万元,水电费1.91 万元,邮电费1.79元,差旅费6.96万元,维修(护)费2.18万元,会议费1.26万元,劳务费5.28 万元,委托业务费6.9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71 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77万元。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减少54.1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机关日常事务减少。
(二)国有资产占用及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8 年末,蓝田县司法局所属单位共有车辆11 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1 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2018 年当年购置车辆1辆。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购置单价10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
八、专业性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
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
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6.法律援助业务:法律援助业务是专门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
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是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咨询、受理、审查、指派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案卷的监督检查、审查、归档,法律援助信息的统计工作,法律援助的宣传、调研和培训,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7.法治宣传教育:是指依据国家颁行的宪法、法律向社会广泛进行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的统称。目的在于使一切国家公职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养成人人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作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事业的顺利发展。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