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优化营商环境 / 正文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考核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蓝田县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相关县级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激发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主动性,实现招商引资量质双升,提质增效。参照省、市有关考核奖励办法,结合蓝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项目落地见效为导向,坚持资金奖励和精神激励并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原则,突出市考指标任务,突出产业导向,突出重点工作,采取差异化考核,形成激励现行、鞭策后进、比学赶超的招商引资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以省考内资及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为基础,依据各考核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实行分类考核。第一类:园区管委会;第二类:县级相关部门;第三类:镇街。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及合同项目开工注册率、资金到位率、竣工投产率(以下简称“三率”)完成情况;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情况;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建设情况;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情况;招商活动开展和项目包装工作情况。

第三章 考核认定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

(一)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范围:县域外投入资金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投资方向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民生类等项目。

(二)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园区管委会引进的招商项目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县级部门引进的招商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镇街引进的招商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标准

(一)外资项目。单体项目合同利用外资不低于3000万美元,年度进资不低于总投资额的40%。

(二)内资项目。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信息服务建设项目。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物流基地建设项目。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商贸、会展业建设项目。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总部经济建设项目。整车及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关键零部件制造建设项目。投资5亿元及以上重大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现代仪器仪表、新型纺织机械、高性能轻工机械、新能源关键设备、轨道交通及民用飞机配套设备等装备制造业建设项目。以上招商引资项目当年签约当年落地,进资达到合同金额三分之一以上。

房地产和PPP模式项目列入招商引资任务,但不纳入奖励范围。争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资金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第七条 实际进资认定

(一)项目资金到位数据是考核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的首要指标。到位资金为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的总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相关文件),包括当年新引进项目实际建设投入资金、往年引进项目当年实际建设投入资金。

(二)引进内资以县内外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为准,并在我县注册登记项目公司。利用外资包括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直接和间接投资额,以市投资局认定结果为准。

(三)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的项目,按照《陕西省招商引资(内)统计制度》(陕商发〔2018〕7号)要求提交项目统计报表、新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等佐证材料。

(四)到位资金必须是本统计年度在建(含续建)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以往年度投资到位资金,本统计年度不累加。

第八条 信息认定

招商信息指被考核单位举办、参加招商引资活动相关信息及招商项目推进情况相关信息。一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外出招商、对接、洽谈重大项目等情况相关信息。二是工作专班跟踪对接项目信息。三是邀请投资者来县实地考察洽谈等情况。四是参加省市县等大型招商活动相关信息。五是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规模、新增注册资本金等情况信息。

第四章 评分标准

第九条 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评分为基础分和加分项。具体评定标准和计分办法如下:

(一)基础分(100分)

1.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及合同项目“三率”(60分)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中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45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一类单位内资得30分,外资得15分;二类和三类单位内资均得4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

(2)合同项目“三率”( 15分)

完成合同项目“三率”,得15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

2.招商项目引进工作(12分)

(1)上报在谈项目3个以上(含3个),得3分。

(2)每签订1个招商引资项目协议或合同得3分,最多不超过9分。

3.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建设(8分)

(1)制定招商引资年度计划,量化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干部,得2分。

(2)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及项目推进会议,得2分。

(3)每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考核资料(含佐证材料),并及时报送月报、季报、年报,做到应统尽统、资料完备,得4分;迟报漏报每次扣0.5分,最高扣4分。

4.项目建设协调服务(10分)

(1)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所在镇街,按各自职责能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投资环境整治活动措施有力,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按期完成征地、流转、拆迁等工作,得10分。

(2)经调查核实存在因强揽工程、阻挠施工等影响蓝田投资环境问题,被投诉一次扣3分,本区域全年投资环境被投诉3次以上,或全年被新闻媒体曝光1次以上,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分。

5.招商项目“机会清单”建立及活动开展工作(10分)

(1)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根据自身优势包装招商项目并建立“机会清单”,得2分;经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审核纳入全县招商引资“机会清单”,得3分。全年共计5分。

(2)每月组织开展、参加招商洽谈活动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十二次,得3分。

(3)各责任单位招商信息经新闻媒体、报刊、网站发布,及时报送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被采纳,得2分。

(二)加分事项

1.利用外资

园区管委会完成年度利用外资任务,每超10万美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不承担外资任务的各镇街及县级有关部门,每利用外资10万美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引进百强企业、产业类重大项目

(1)新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且注册进资的,每引进一家加5分;新引进一家中国500强企业且注册进资的,每引进一家加4分;新引进中国企业行业100强且注册进资的,每引进一家加3分。加分执行就高原则。

(2)围绕“6+5+6+1”现代产业体系引进一个5亿元以上合同项目,每引进一个加2分。

(3)在省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有项目签约,每个项目加2分;签约1亿元以上协议转化为合同项目并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加1分;签约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每个项目加2分。

3.获得中、省、市招商引资工作表彰,分别加10分、5分、 3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全县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由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考核办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实行月通报、季考核和年终综合考评,考核结果记入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得分。

第六章 奖励对象及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

1.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园区管委会。

2.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部门、镇街。

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

4.全县具有标志性的产业发展重点招商项目及能在全县产业链中填补空白弥补短板的标志性招商项目。

5.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包括商协会、院校、专业从事招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6.其他需要奖励的对象。

第十二条 奖项设置

1.对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工作综合考评前两位的园区管委会,依名次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2.对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工作综合考评前三名部门及镇街,依名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对招商引资先进个人,按照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有关政策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全县奖励不超过十名。

4.对年度全县范围内引进签约并实施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带动性强、投资体量大、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多的高质量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外资项目,根据贡献率奖励5-10万元。

5.对牵线搭桥成功引进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并落地实施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包括商协会、院校、专业从事招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贡献率各奖励2-5万元。

6.其他需要奖励的对象,根据贡献率,由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决定奖励标准。

第七章 奖金来源和使用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每年预算100万元。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结果安排资金,由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各获奖单位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可依据《公务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个人适当奖励。

第八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及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集体群访事件且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各填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说明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取消单位当年目标责任考核评优资格,并在全县进行通报。对涉事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视其情节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原《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田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蓝政办发〔2016〕11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合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