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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蓝田环罚〔2022〕2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556973078C。法定代表人:高延斌。地址:西安市蓝田县蓝关街办营上村。

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在贮存石子、废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该公司厂区西面及物料大棚南面有石子、废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能及时得到全覆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2月10日由执法人员马澳能、李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2月23日由执法人员马澳能、李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露天堆放易产生物料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2月10日由执法人员马澳能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露天堆放易产生物料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2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李琳、马澳能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和具体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2月10日由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王仲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2月10日、23日由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王仲彦提供,证明委托权限及受委托人身份等);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据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蓝田环罚告〔2022〕4-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蓝田县蓝新路中国建设银行(蓝田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琳、马澳能电话:029-82736190

地址:蓝田县向阳路70号邮政编码:7105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