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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认定标准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蓝田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为650元,城市为8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材料

申请人领取并填写《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料册》,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持居住证申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残疾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3)发放标准

1.城市居民家庭每人每月按照800元补差发放;

2.农村居民家庭每人每月按照A档630元,B档520元,C档410元发放。

(4)分类施保

1.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发放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2.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发放标准的40%增发保障金。

3.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发放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

4.重病患者:患有西安市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目录内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每人每月按发放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

(4)办理渠道及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西安e救助”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

2.初审镇(街)受理,对申请人的资料及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街)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确认镇(街)在初审意见公示期满后,通过本级联合审核确认机制,组织召开审核确认会议,依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初审意见公示等情况,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民政部门自审核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保障金。不予确认的,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1)认定标准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

2.户口本、身份证;

3.本人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生活来源书面材料;本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4.县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发放标准

特困供养对象1320元/人/月。

监护费用(全自理205元/月;半失能410元/月;全失能615元/月)

监护费用按照蓝田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50元),全自理10%,半失能20%,全失能30%。

(4)办理渠道及程序

1.提出申请:一是线下申请,前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申请;二是线上申请,通过“西安e救助”微信公众号申请;

2.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申请人的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审意见公示期满后,通过本级联合审核确认机制,组织召开审核确认会议,依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初审意见公示等情况,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县民政部门自审核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不予确认的,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三、临时救助

(一)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有效居住证、急难型救助对象可不提供),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范围的无须提交。急难型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4.收入、财产、支出以及遭遇困难情形的佐证资料;

5.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遵从申请人意愿提供);

6.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困难情形等佐证资料的有效时限应自受理之日起向前延伸12个月(急难型救助可不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标准

一年内按户为单位累计救助金额在15000元(含)以内的,直接由镇街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并报民政局备案。一年内按户为单位累计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的,不论单次金额多少需由县民政局负责确认发放,并对该户全年度临时救助情况进行审核。

(四)办理程序

1.急难型救助对象:

申请。凡认为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任一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也可通过“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或“西安e救助”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

审核确认。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救助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并在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2.支出型救助对象:

申请。凡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或“西安e救助”微信小程序提出网上申请。

审核确认。经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救助金发放到位,也可通过“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实施发放。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从受理到确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时间。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或通过“西安e救助”微信小程序线上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教育资助

(一)认定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

2.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子女通过普通高考或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及中专生和技校生。

3.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通过普通高考和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及中专生和技校生。

(二)申请材料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卡)等资料。

2.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

(三)发放标准

教育资助为一次性资助,具体标准为:

1.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

2.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3000元。

3.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本科生资助3000元,大专生资助2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1000元。

(四)办理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前往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审批表;镇(街)审核资料无误后盖章,县民政部门审批。

2.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由街道报至县卫健部门审核并出具认定证明,县民政部门审批。

教育资助实行属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