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社会公益 /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 正文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蓝田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低收入指被民政部门纳入低收入对象的城市低收入人员和被扶贫部门纳入扶贫对象的农村贫困户以及户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线、低于 1.5 倍城乡低保线的城乡居民);

3.由县民政、残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 18 周岁以下(不含 18 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 110 元;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 60 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蓝田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本细则所称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 120 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 80 元。


蓝田县民政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