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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指户籍在我市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和孤儿近照;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复印件、原件;

4.孤儿出生证明或与生父母父子母子亲生关系证明,孤儿的监护人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

5.孤儿的监护人与民政部门签订的监护协议书;

6.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蓝田县民政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