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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食用产品不合格的通告(2022年第68期)

近期,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调味品、豆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等9类食品32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公告中食用产品32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蓝田县客都生活超市焦岱第二加盟店销售的火锅豆皮(购进日期:2022-08-18),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检出值为278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三、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企业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同时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将于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1

本次抽检项目

一、餐饮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整顿办函〔2011〕1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二)抽检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那可丁,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整顿办函〔2011〕1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二)抽检项目

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总汞(以Hg计),那可丁,吗啡,可待因,罂粟碱。

三、豆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二)抽检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四、饮料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31121-201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二)抽检项目

铜绿假单胞菌,亚硝酸盐(以NO₂⁻计),大肠菌群,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五、粮食加工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抽检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六、蔬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二)抽检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铅(以Pb计)。

七、方便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Q/YPGX 0001S-2019《调味面制品》,Q/YPQL 0001S-202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调味面制品》。

(二)抽检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KOH),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八、薯类和膨化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22699-2008《膨化食品》。

(二)抽检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九、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二)抽检项目

极性组分,酸价(以脂肪计)(KOH)。

附件2 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pdf

附件3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pdf

附件4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矶)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抗结剂和染色料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应用于豆类制品,其添加量“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而在终产品(干样品)中的铝残留最大限量不得超过100mg/kg。粉丝粉条(干样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00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长期摄入铝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影响人体对铁、钙等营养元素的吸收,从而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等,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