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5〕28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蓝田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修订情况,删去县公安局主管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县市场监管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共3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删去县城管执法局主管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根据市级“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情况,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主管部门由县城管执法局调整为县水务局;将“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主管部门由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调整为县水务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实施机关由县住建局调整为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共2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公安局主管并实施;“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由省级有关单位实施,蓝田县不再实施。
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将县市场监管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我县实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共5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级有关单位实施,蓝田县不再实施。
七、根据《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结合我县实际,新增“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秦保局主管并实施。
八、根据《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蓝政办发〔2020〕27号),结合我县实际,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共1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由县市场监管局调整为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请各单位及时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此前我县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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