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职责
1.依法对辖区各类农业行政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2.依法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3.依法查处各违反农业农村法律规范违法行为;
4.依法对辖区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权限
查处蓝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违法案件。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农药管理条例》
1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1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程序
(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的书面记录,经被调查人核实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二)立案
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3.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4.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
1.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3.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六)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3)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4)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4)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五、监督及救济途径
1.拨打公示的监督电话,电话为:029-82721498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农业农村局或蓝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蓝田县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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