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3.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5.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6.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严重错敏字的;
7.公开的信息泄露个人隐私的;
8.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批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9.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10.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1.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以下情形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并视情节提交纪委监委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依照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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