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县各镇街、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县各镇街、各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镇街、县级各部门。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镇街、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1.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3.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4.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5.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镇街、各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镇街、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并将评议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各镇街、各部门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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