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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蓝政发〔2022〕10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蓝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


蓝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6县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2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组

2.4基层应急机构

2.5应急联动机制

3.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3.2监测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指挥与协调

4.5应急处置措施

4.6应急联动

4.7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4.8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评估与总结

5.5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通信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治安保障

6.6财力保障

6.7公共设施保障

6.8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6.9人员防护保障

6.10社会动员保障

6.11法制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审批

7.2预案演练

7.3宣传和培训

7.4监督与检查

7.5责任与奖惩

7.6预案评估、备案与修订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8.3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县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建立健全蓝田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行动的程序和方法;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蓝田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专项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作用。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能力,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依靠科技,提升素质。加强蓝田县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蓝田县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蓝田县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用于指导蓝田县境内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害、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县应急预案体系

蓝田县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1.6.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总纲和依据,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本原则、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总体制度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和指导性。

(2)县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专项行动方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主责部门牵头修订(蓝田县专项应急预案详见附件6)。县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处置的责任主体、组织指挥体系、信息报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

(3)县部门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是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方案,是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要突出操作性,侧重明确行动原则、应对工作职责分工、具体应对行动以及应急保障等问题。其内容涵盖部门应对突发事件总体工作安排、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业务部门的工作预案等,充分体现操作性和专业应对特点。

(4)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是相邻、相近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相关联的单位为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而联合制定的应对工作方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重大活动、重要目标物保护中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保障、应急资源调配,涉及多部门进行共同参与应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1.6.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指各类企事业单位、镇街、企业、学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要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够做到发现、报告、预警、指挥、处置等环节迅速到位,紧密衔接。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组织编制。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当不断补充和完善,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蓝田县应急委员会

蓝田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蓝田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全面组织、协调蓝田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主 任:蓝田县县长

副主任:蓝田县副县长或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民武装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教科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体育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秦保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信访局、县金融办、县投资服务中心、县人防办、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2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应对需要,按照具体专项应急预案,县政府成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一般设置总指挥1人,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根据需要,也可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1-2人,由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副县长担任。明确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采取1+6+N运行模式(运行模式详见附件5),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具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2.2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一般突发事件指挥部工作;对于较大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进行上报;负责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2)县委宣传部

负责归口管理县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新闻报道意见;做好县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3)县委统战部

负责联系蓝田县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负责蓝田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调查研究并反映蓝田县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协调关系,联系并培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4)县人民武装部

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战备执勤,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防汛抢险、抗震救灾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兵、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工作。

(5)县政府办

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和重要情况的报告,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落实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

(6)县发改委

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负责救灾物资采购收储、定期轮换、日常管理和组织调出;负责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粮食和物资的调度;承担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按规定权限,负责重大建设项目、企业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编制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化肥和蔬菜等仓储设施建设,制定储备方案;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全县能源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电力行业管理和电力行政执法监察责任;承担县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责任;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的违法行为;承担粮食检测和应急责任,负责粮食市场检测工作,拟定全县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县粮食系统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县教科局

负责协调处置涉及教育方面的社会安全事件;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8)县经贸局

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责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9)县公安局

分析研究全县的社会治安状况,组织、指导全县公安警务工作;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实施警务督察;加强对全县公安民警的监督;发现和查处全县公安民警违纪案件;组织侦破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毒品案件,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分子,承担县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大型群体性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县食品药品案件侦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维护突发事件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县民政局

负责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对因病、因学、因灾等导致出现短暂性困难家庭予以及时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负责组织援助外地灾区款物收集、运送及慰问工作。

(11)县司法局

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法治督导工作。负责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县政府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争议和问题;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舆情监控和处置指导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12)县财政局

负责将县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将应急成品粮食储备费用、补贴、利息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负责全县重大财政政策和措施、财政运行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

(13)县人社局

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突发事件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惩工作。

(14)县资源规划局

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等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对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15)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等公用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负责蓝田县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和天然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负责处理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的处置;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供气保障工作。

(16)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城市道路桥涵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全县城市道路桥涵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全县道路桥涵及相关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建筑工程、道路施工工程、拆除施工、绿化工程和道路保洁等方面扬尘污染防治;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灾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公共卫生事件城区消杀工作;对各部门突发事件进行配合处置。

(17)县交运局

负责全县县乡公路等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公路养护市场监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重点公路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负责全县重点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牵头组织全县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组织节假日旅客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重要物资运输;负责全县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和城市客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和旅游湖泊、渡口、水上船舶等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18)县水务局

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及重要流域(区域)水务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负责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重要河流、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落实水务行业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供水工作。

(19)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承担全县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农技人员帮助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方面的生产、发展工作;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植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工作。

(20)县文旅体育局

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对全县文物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指导、监督全县文物保护、考古勘探、古建筑维修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履行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涉及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领域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行业领域的重大案件;制定文化和旅游体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实施。

(21)县卫健局

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以及受伤群众和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工作;职业病事故的处理和应急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负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22)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食品、药品监管;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保健品、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并做好日常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县秦保局

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森林资源和非法猎杀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的重大案件;负责全县林业及秦岭保护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承担林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林业灾情,组织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全县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4)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减排方案并监督落实;负责辖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以及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25)县气象局

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26)县信访局

负责处理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27)县金融办

负责协调金融流通方面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8)县人防办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空袭处置,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29)县消防救援大队

承担责任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突发事件应对中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此之外通信保障与电力保障各相关单位也应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国网蓝田县供电公司负责运行维护、设备检测、调度指挥、抢修服务等;负责电网突发停电事件的灾情统计、分析、判断,积极行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向县应急委汇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设备损坏和现场处置等情况;负责蓝田电网设施抢修、恢复和重建;协调电厂、电网、客户之间的电力恢复;负责电力设施应急抢修的物资储备和调配。

2.3专家组

县应急委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由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县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参加县政府和行业内召开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议,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为县政府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提供指导;办理县政府及县应急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2.4基层应急机构

(1)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突发事件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政府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5应急联动机制

(1)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县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蓝田县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县应急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及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请求紧急支援。

(2)蓝田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区(县)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方案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建立联合应对互助机制。

(3)蓝田县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和培训专业或业余应急救援队伍,当本区或邻近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参与应急抢险和应急救援联动行动。

(4)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职能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3.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3.1.1风险预防

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风险防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综合动态信息和应急资源(包括领导机构、救援队伍、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单位、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库,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防控结合”原则,严格要求平常监测和定点监测、专业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加强风险防控,防患于未然。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

3.1.2风险调查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健全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运用科技手段,调动各方力量,创新方式方法,按照风险管控的相关规定对各类风险源与风险区域进行调查,建立动态分类分级管控的风险清单库,并提出具体管控措施。

3.1.3风险信息共享

县人民政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健全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各类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开共享风险信息。

对涉密或不宜公开共享的风险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当风险可能危害毗邻或相关地区时,也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3.1.4风险治理

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对于一般风险要防止演变升级。严格落实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对重大风险点及危险源要督导其所属单位制定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对区域性或分散的风险,相应部门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点领域和环节,要加大风险排查和防控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风险防控综合能力。

相关部门应当对风险库所列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风险评估情况和下一步风险防范措施报送县政府,并抄送县应急委。

3.2监测

落实“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动态监控”原则,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突发事件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明确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监测手段,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监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明确监测区域、重点、频次和要求,并形成监测结论,提出应对建议。健全队伍、机构、专家团队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由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

3.3.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当接到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后,主责单位要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并形成预警建议,按程序和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及时报告通报预警信息调整变化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幼等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立即启动以下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有效开展预警行动。

(1)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加大信息传递通报力度;

(2)增加检查观测、会商研判频次,为预警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调查应急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检查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部署到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

(4)加大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确保公共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5)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6)对传播虚假预警信息、造谣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预警信息传递的范围和频次,及时向社会传播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有关知识,动员公众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1.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及时向县应急委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牵头机构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上报。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首报、续报和终报的程序组织报送,首报要快,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安全监督员、网格管理员等基层信息员队伍的作用,扩大和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续报要详,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要连续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报要实,各级党委、政府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形成专报,向上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于能够判定为一般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暂时基本情况不清的,或无法判定事件级别的,应迅速核实,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接报后30分钟。重大信息、敏感突发事件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特殊情况下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3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涉外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突发事件的发展可能影响到相邻区域时,应向相邻地区通报情况,突发事件处置涉及驻县中省单位,应将突发事件信息进行通报;必要时,向驻地军队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特殊情况下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先期处置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迅速派出有关负责人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救援力量的引导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事发地居(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政府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教育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救、互救工作,配合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4.3分级响应

县突发事件应对按照一级、二级、三级组织响应,当超出属地应急处置能力时,事发单位可向上一级提出扩大响应的请求,由上一级提供资源或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当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一级响应:为蓝田县最高响应级别,由县应急委组织应对,启动县级一级应急响应,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应急委全面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搭建功能齐全的应急指挥专业场所,加强应急指挥与协调的力量,全力组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提出事件处置请求支援的意见建议。

(2)二级响应: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组织应对,启动县级二级应急响应,建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专项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采用“1+6+N”运行模式(运行模式详见附件5),依法依规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本级主要领导和上级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提出突发事件处置力量资源和相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3)三级响应: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应对,牵头部门迅速对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做出研判,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主责部门指挥或指导下开展现场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主责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加强与预案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积极组织联防联控和应对行动,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相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4.4指挥与协调

上级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单位落实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切实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上级政府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科学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上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和应对工作需要,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指挥或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落实“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精准施救”要求,建立精干、专业、高效的应急工作组,明确责任与分工。现场指挥部设立要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实际,视情况将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划分为核心处置、安全警戒和外围管控等区域,并具备力量集结、物资收发、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和专业处置等基本条件,接受上级指挥部和专业指导组的业务指导。现场所有应急力量应严格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现场处置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4.5应急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查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等。

(4)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5.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5.5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县级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到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建议,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6应急联动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与毗邻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7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履行应对职责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负责。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核实信息来源,对信息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控制能力时,由宣传部门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应急委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社会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作用,对因灾导致的短暂性困难家庭予以及时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3)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县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工作。

(7)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评估与总结

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突发事件评估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案管理、信息报告、指挥协调、专业处置、应急救援、协同联动、应急保障,安全防护等。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对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县应急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向县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对事件调查、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具体负责,建立政府主导、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引导受灾地区群众广泛开展自力更生和生产自救活动。组织制定恢复重建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运、经贸、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逐步恢复社会秩序。及时将恢复重建计划和需要解决的相关意见建议报送上级政府,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蓝田县消防救援大队是蓝田县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职责,由县应急委统一协调调用。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依托基层组织和单位的灾害信息员、安全监督员、网格管理员等建立的应急队伍,是蓝田县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

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半专业救援队伍是蓝田县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公安、交运、卫健、应急管理、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水务、气象等部门和县属相关企业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支援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专业处置与应急救援职能。应根据工作需要,先行与相关部门(行业、领域)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共享机制。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蓝田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志愿者服务平台,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社团组织等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

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是蓝田县突发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撑力量,由县级相关部门分别组建。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镇街、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各救援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应急指挥牵头机构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应急指挥牵头机构备案。

6.2通信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县融媒体中心以及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畅通。应急指挥牵头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发生突发事件,一旦通信中断,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应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对故障通信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请求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6.3交通运输保障

6.3.1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3.2县公安、交运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通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

6.3.3道路、桥梁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3.4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4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县医疗卫生单位、中心医院、镇(街)卫生院、民营医院、村卫生所(室)等应合理部署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资源,开展卫生应急人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县各急救站(点)承担全县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急救、政府重大节庆活动、大型群众集会等的急救保障、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援以及突发意外灾害抢救等任务。

6.5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民武装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6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要加强对气象水文服务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应对突发事件资金需要。对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和评估。

6.7公共设施保障

相关部门应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必须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8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定期上报应急指挥牵头机构,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6.9人员防护保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动员社会力量应对突发事件。

6.11法制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审批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隐患进行整理调查,确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明确编修单位。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7.2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按照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活动。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演练制度,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修订完善。

县应急委、专项工作机构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县级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每年选择预案相关内容组织应急演练,基层组织机构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

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7.3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应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指导镇(街)、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4监督与检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5责任与奖惩

7.5.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4)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5)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6)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和命令的;

(7)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9)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

(10)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7.5.2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

(3)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5)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7.5.3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真实情况报道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建议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4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依法依规落实各种待遇。

7.6预案评估、备案与修订

7.6.1预案评估与修订。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7.6.2预案备案。建立本级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预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抄送。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蓝田县人民政府制订和解释。

县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驻蓝单位都要协助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根据本预案和各自所担负的事故(件)应急救援任务,制定修订相关的应急预案。

结合辖区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蓝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蓝政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8.3附件


附件:1.蓝田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架构;

          2.蓝田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图;

          3.蓝田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图;

          4.蓝田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

          5.“1+6+N”运行模式;

          6.蓝田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主管部门一览表;


附件1

蓝田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架构

附件2

蓝田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图

附件3

蓝田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图

附件4

蓝田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

附件5

“1+6+N”运行模式

专项指挥部一般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常设工作组组成。

一、“1”: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办公室组成,主要负责信息汇总、会议组织、督促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二、“6”:常设工作组由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舆论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和专家指导组组成,

(一)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组织,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三)宣传舆情组由宣传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物资保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五)安全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安全警戒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专家指导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专家的调用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三、“N”:专项指挥部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警戒防控组、涉外协调组、交通查控组、市场监管组、基层防护组、执法检查组、信息保障组、环境检测组、气象保障组、监督检查组、人力资源组等若干组织保障机构。

附件6

蓝田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主管部门一览表

自然灾害类(9个)

1

蓝田县地震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

2

蓝田县防汛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3

蓝田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县秦保局

4

蓝田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5

蓝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6

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

7

蓝田县抗旱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8

蓝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9

蓝田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事故灾难类(17个)

10蓝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应急管理局

11

蓝田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

12

蓝田县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交运局

13

蓝田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14

蓝田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

15

蓝田县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

16

蓝田县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县水务局

17

蓝田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

18

蓝田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文旅体育局

19

蓝田县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县发改委

20

蓝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21

蓝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22

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

23

蓝田县校园事故应急预案

县教科局

24

蓝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

25

蓝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

26

蓝田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县发改委

公共卫生类(9个)

27蓝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卫健局

28

蓝田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县卫健局

29

蓝田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30

蓝田县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县卫健局

31

蓝田县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卫健局

32

蓝田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33

蓝田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34

蓝田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秦保局

35

蓝田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社会安全类(12个)

36

蓝田县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上访应急预案县信访局

37

蓝田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38

蓝田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

39

蓝田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40

蓝田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统战部

41

蓝田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42

蓝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金融办

43

蓝田县粮食应急预案

县发改委

44

蓝田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文旅体育局

45

蓝田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网信办

46

蓝田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

47

蓝田县涉及秦岭生态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秦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