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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蓝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蓝政发〔2010〕85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西安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国土发(2010145]。现就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全县平均为17057元∕公顷(1137元∕亩)。

  川道区(包括县城范围):蓝关镇、三里镇、洩湖镇、华胥镇以及普化镇部分川地区域,年产值标准为19616∕公顷(1308元∕亩)。

  北部横岭区:金山乡、玉山镇、厚镇乡、三官庙乡以及三里镇、洩湖镇、华胥镇、普化镇的部分横岭地域,年产值标准为15351元∕公顷(1023元∕亩)。

  西部鹿原区:史家寨乡、汤峪镇、焦岱镇、前卫镇、孟村乡。安村乡,年产值标准为16716元∕公顷(1114元∕亩)。

  东南山区片:葛牌镇、玉川乡、辋川乡、小寨乡、灞源乡、九间房乡、蓝桥乡以及普化镇的部分山区区域,年产值标准为13646元∕公顷(910元∕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全县平均补偿倍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5倍,平均补偿为710625元∕公顷(28425元∕亩)。

 

 

 

                                                       00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