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蓝政发〔2013〕18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保证省道107渭南界至眉县段环山一级公路(蓝田段)改建工程顺利实施,现将《省道107渭南界至眉县段环山一级公路(蓝田段)改建工程征迁补偿标准》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
省道107渭南界至眉县段环山一级公路(蓝田段)改建工程征迁补偿标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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