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蓝政发〔2013〕36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支付个人工资进行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规定,县政府决定,由县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支付个人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由县地税局负责对代扣代缴税源进行管理,实现源泉控管。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