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1〕141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蓝田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蓝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是各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条 各镇、各单位建立的网站,即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其信息发布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各镇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企业网站进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政府管理规范,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镇、各单位及其他渠道。
第八条 门户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单位负责制。
第九条 各镇、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条 各镇、各单位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通过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到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代为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各镇、单位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政府文件等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发布;
(二)各镇、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发布;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信息中心审查把关,经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授权各镇、各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相应栏目,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发布。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信息中心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镇、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三天(紧急信息除外)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应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向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蓝田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各单位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由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主题词:信息 网络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检察院,县法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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