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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蓝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蓝政告字〔2013〕6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为保护我县大气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并要求对秸秆实施综合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

  二、秸秆禁烧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的禁烧工作,实行秸秆禁烧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成立专门机构,制定禁烧预案,疏堵并重,组织辖区村、组干部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工作,对重点区域设立火情观察哨,每块田地专人蹲守。对已收割的田块要及时播种、深翻或旋耕。对未及时覆盖的要进行看护,防止出现焚烧现象。对产生的秸秆及时清运出地,禁止在路边、沟渠、树下等处堆放,严防发生火灾。

  三、强化收割机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指派专人对每台收割机进行监管。农机部门要加强农用收割机的管理,收割留茬高度须控制在15厘米以内。对留茬高于15厘米的机割手,要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吊销作业证,农户有权拒付作业费。

  四、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形成禁烧秸秆的强大舆论氛围。

  五、每个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的行为。举报电话为029—82721498,投诉电话为12369。各镇政府也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对焚烧秸秆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轻微的由县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进行治安拘留或罚款;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对不听劝阻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严格秸秆禁烧工作责任追究。县政府将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镇及包镇县级部门开展秸秆禁烧情况进行督查,对出现火点数量进行认定、考核。对禁烧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特别是造成一定后果或严重后果的,县政府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