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蓝政告字〔2013〕7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蓝田县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本县土地价格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土地资产合理收益,现将蓝田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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