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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蓝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蓝政发〔2013〕66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护秦岭北麓生态建设的有关精神,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促进我县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征占用林地行为,加强非法占用林地乱采乱挖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征占用林地管理的认识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林业生产建设的基础和生态建设的主体。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途径。我县森林资源主要分布于秦岭北麓,其主要功能是水源涵养,对西安市的城区供水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县秦岭北麓地理位置既特殊又十分重要。

  各镇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要依法加强管理,坚持严格保护,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巩固“生态蓝田”的建设成果,为建设“人文山水蓝田、西安东部新城”创造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行政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占用征收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林资字〔2011〕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永久占用征收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小于5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采伐迹地小于17.5公顷,其他林地35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2.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市、县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三、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申报材料

  1、发改委的项目批准文件。(文件有效期2年)

  2、征、占用林地系统中使用的林地申请表。

  3、被征、占林地所在村的协议、村民会议记录及三分之二人通过的签字。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与被占用或被征用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6、凡采矿企业必须有采矿证,探矿企业必须有探矿证。(证件有效期为2年)

  7、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位置图、总体布局图、使用林地现状图。

  9、林业技术人员对林地的勘验报告、勘验表。

  10、森防站所发的重大生物防治承诺书。

  11、涉及秦岭山区的项目,必须符合秦岭生态保护条例。并有秦岭管理办的批复。

  12、森林植被恢复票据。

  13、环保部门的批复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项目申报必须先进行网上电子信息申报,然后再进行纸质申报。土地权属不清晰的征、占地区,必须有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权属证明报告。

  四、切实落实好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1、占用林地项目,必须先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申请及其审核手续。手续不齐全的占用林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要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未缴纳的不得使用。

  2、对手续齐备的合法占用林地项目,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其严格按规定开采,及时恢复植被,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手续不完备等违法现象。

  3、对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开采矿藏、挖沙或者从事其它活动,致使林地或者林木遭到破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4、对持有采矿许可证或者勘察许可证,在采矿或者探矿活动中破坏和非法使用林地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需要使用林地的,必须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5、对开采矿藏、挖沙或者从事其他活动,致使林地或者林木遭到破坏的,对涉案财物(包括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扣押、收缴和没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凡在林区新批建的采矿企业必须同时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证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手续方可开矿。实行“五不批”原则,即水源地、旅游景点、主要交通要道两侧、迎面坡和植被较好区域不批准,严格矿山企业审批条件,对秦岭北麓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采矿企业一律不予批准。

  7、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项目,在工程前期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和项目建设时,应邀请林业主管部门参与,并做好对森林资源的影响评估;县国土、公安、供电、工商、交运、农业、水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坚持不占或少占林地。对于确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由林业部门现场勘验,审查资料,做好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的相关工作。

  8、各镇政府对辖区内征占用林地的企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如因监管不力,致使林地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县国土、公安、供电、工商、交运、农业、水务、住建等部门在审批涉及征占用林地企业及工程时,应先由申请单位及个人提供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对于违规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至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

  林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政府按照林地征占用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专人负责,落实领导,落实人员,对各辖区乱占林地、乱开乱挖进行全面排查,对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企业,并登记造册,将排查结果于2013年8月9日前报县林业局办公室。对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项目所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