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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蓝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县新制定的《蓝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蓝政办发〔2012〕57号)已经下发各镇、各部门,按照第十五届县委第八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原来制定的《蓝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蓝政发〔2010〕30号)自即日起予以废止。今后我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依据以《蓝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蓝政办发〔2012〕57号)为准。

2012年7月16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土地 办法 废止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6日印发

蓝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园区建设,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流转双方权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蓝田县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蓝办法〔2012〕3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其承包期限内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 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园区,县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镇村依法有序开展土地流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土地流转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第六条 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流转原则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3、必须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4、流转前和流转后各种依附在土地上的公共财政补贴归原承包人所有。

5、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6、土地流转要向农业园区集中,向现代农业产业基地集中。

7、鼓励整村、整组、整地块集中连片流转土地。

第四章 流转方式

第九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五章 流转程序

第十条 信息收集和发布。村级服务站根据承包户和受让方的意愿对流转土地情况进行登记,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并上报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收集汇总各村和受让方情况,分类建立数据库,在政务大厅发布,并上报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各镇报送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在县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对接协商。在村级服务站的协调指导下,流转双方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用途、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由村组牵头统一流转的,承包方应出具委托书。

第十二条 审查。

1、项目审查:实施项目是否符合我县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土地流转区域性规划的要求,是否发展现代农业。

2、资质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信誉度、资金状况、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3、单宗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审查并报镇政府备案;单宗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由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单宗流转面积在100亩及以上的由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经审查后,在县、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站的指导下,按照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印制的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签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鉴证。流转双方人要求鉴证的,镇土地流转中心应依法开展鉴证。

第十五条 办理流转登记。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村、镇应按不同流转方式归类并造册登记。每季度下旬上报县土地流转中心备案。对于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的,应当变更或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站要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

第十七条 监督履约情况。镇、村土地流转机构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对村级土地流转单宗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含100亩),签订十年以上(含十年)流转合同,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园区。且全部建成投入运营,经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发证后,经县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县政府按照5元/亩的标准,对该村予以一次性奖励,同时对转出方按照10元/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各镇每年新增一个集中连片流转面积达500亩以上发展现代农业园区的,且在县土地流转中心备案发证的,经统筹办、农业局、财政局、国土局认定,县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一次性奖励镇政府5万元;新增一个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镇政府10万元。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审批。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用地专指渠、井、路以及生产用房的建设用地。

单宗流转土地面积具一定规模,按一定比例作为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批准及划线定界必须经村委会、镇土地权流转服务中心、镇政府、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同意,报县国土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流转面积达500亩以上发展现代农业园区的,优先申报省、市项目扶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证基金。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证基金按每亩100元的标准收取。由受让方在合同签订三十天内一次性付清,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交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管理;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当受让方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无力支付承包费时,转出方可申请从风险保障基金中按每亩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土地流转后受让方未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园区,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县统筹办、农业局、国土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社局按照土地法和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发“四荒”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获得成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荒”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

第七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及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蓝田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