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3〕20 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加油站建设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加油站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
蓝田县加油站建设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加油站建设的管理,规范加油站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加油站审批建设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境内符合加油站行业规划的新建加油站。
第二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由县经贸局负责修编,县加油站建设联席会议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经省、市相关部门审定。
第三条 建立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与特许经营权“捆绑”拍卖制度,投资人通过公开竞拍的形式取得相应权益。
第四条 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与特许经营权“捆绑”拍卖工作,由县加油站建设联席会议牵头,县经贸局具体负责。
第五条 新建加油站项目建设预审工作
1、投资建站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县经贸局负责对投资者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加油站建设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在申请建站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核发竞拍资格证,凭资格证参加竞拍,对单站无竞拍对手的情况采取议价办法。
2、由县经贸局负责全县加油站建站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准备工作,由县国土局负责新建加油站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实行招拍挂,进行“捆绑”式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
第六条 交易底价的确定
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与特许经营权“捆绑”拍卖底价,由县国土局、经贸局分别提出初步意见,县加油站建设联席会议依据相关法规和具体布点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竞拍后中标者获得《加油站建设项目经营权确认书》及《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中标者缴纳的竞拍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中标者的竞拍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八条 办理上报经营立项相关手续
投资者凭相关竞拍资料及新建加油站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到县经贸局办理上报经营立项相关手续,由县经贸局负责对投资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办理项目工程报建手续
取得省商务厅新建加油站经营立项批准文件后,投资者需向县经贸、国土部门分别缴纳相关竞买价款,到县住建局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国土局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到县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建设手续,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条 办理验收手续
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住建、质监、消防、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新建成的加油站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办理经营手续
新建加油站通过验收并取得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投资者需到县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年限确定
新建加油站中标有效期暂定为一年,一年内,投资者在取得省、市商务部门新建加油站立项批复后,成为该加油站的建设业主,开工建设期一年。中标后一年内如未取得相关批复,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加油站改造提升工作
凡不达标的加油站,要按照加油站标准化建设改造要求,上报改造提升方案,在原址更新改造,提升加油站档次。
第十四条 风险承担
若中标者取得新建加油站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手续后,未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土地出让合同将解除,在相关部门办理完结的各种手续将注销,所收价款将予以退回,竞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县加油站建设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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