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商贸)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
蓝田县(商贸)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贸)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蓝田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进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其他生活消费品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及各镇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贸)农贸市场建设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编制(商贸)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经县经贸局等相关部门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开办(商贸)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商贸)农贸市场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及卫生保洁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市场开办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等审批手续,并到(商贸)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第七条市场开办方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规定范围内的服务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市场开办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标语、传单或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经营者、消费者和周边住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在(商贸)农贸市场内设置和完善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和消防、安全、排水、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运输、通讯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收费和服务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场内市容环境卫生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施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四)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合理布局,划行归市,分类设摊。
(五)制止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六)在市场内设置垃圾收集点、公厕,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消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做到全天保洁。
(七)配备兼职消防人员,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详细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确保市场内通道畅通,地面平整、清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等行为。
(九)设置收费公示栏,明确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十)与全体市场管理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管理制度。
第三章(商贸)农贸市场经营活动
第九条凡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其他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
第十条凡进入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地点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和在场外交易。
(二)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三)自觉依法纳税和缴纳费用,进入集贸市场的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四)在集贸市场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一货一签,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商品成交价,由交易双方议定。
(五)在集贸市场出售商品,必须使用经检定合格并在周期检定期内的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
(六)自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售商品因质量等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下列物品:
(一) 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有经营权的单位组织上市的除外);
(二)受国家明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
(四)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
(五)假冒伪劣商品;
(六)反动、淫秽和宣传迷信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国家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在市场内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量;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五)设赌、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商贸)农贸市场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商贸)农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经营者守法经营;
(二)制定市场管理具体规定和交易规则;
(三)办理市场和进场经营者注册登记;
(四)对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商品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
(六)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与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 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商贸)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县税务部门负责(商贸)农贸市场的税收管理,依法征税。
第十七条 县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集贸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质监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和计量器 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卫生、食品药监部门负责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监测和检验工作,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畜牧水产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畜禽及其食用制品的检疫、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容、环保、城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周边地区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非机动车辆停放、胡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文体广电局负责对(商贸)农贸市场内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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