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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蓝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蓝政告字〔2013〕11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蓝田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管办)负责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公安、安监、交运、市容、工商、城管执法、质监、供销等部门联合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持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管办核发的《烟花爆竹零售定点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警示牌,并悬挂于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

  三、烟花爆竹由县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县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农副公司烟花爆竹配送中心统一配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购、储存、销售。

  四、举办各类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按规定实施,责任到人。活动所需的烟花爆竹以及大型礼花弹,由县农副公司烟花爆竹配送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采购。

  五、凡在本县批发及零售的烟花爆竹,均应贴有蓝田县烟花爆竹防伪标识。

  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汽车(火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区、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有监护人的陪伴。

  七、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案值比例给予奖励。

  八、受理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工作人员推诿或未尽职责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县烟管办:82721526

  县安监局:82721338  

  县公安局:86758815

  县交运局:82721341

  县工商局:82721362

  县质监局:82731365  

  县市容园林局:82752276

  县城管执法局:82757678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6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