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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全县各类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最大限度的防御和减轻震害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西安市2012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要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县政府决定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

二、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报建时,必须到县地震局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由县地震局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地质条件和工程性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于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选址报批或规划设计之前,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报县地震局进行备案;对于重大建设工程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前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安评单位须在县地震局进行验证和备案),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县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工程项目的前置审批条件,严格执行把关,切实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凡须进行地震安评的工程,在工程建设选址时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县国土局将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二是凡须进行地震安评的工程,在审查、论证和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未提供县地震局审定的地震安评报告的,县发改委将一律不予办理立项手续。三是凡须进行地震安评或备案的工程,在办理规划、建设行政许可手续时,未提交《地震安评报告》或《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县住建局将一律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计标准进行施工、监理。重大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工程交付使用。

五、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县地震局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报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六、县地震局作为审批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1日

报送:市地震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