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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城乡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3〕50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城乡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的
通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制定的《蓝田县城乡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蓝田县城乡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蓝田县城乡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构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本县常住人口中的低收入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由政府给予提供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措施。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造成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以上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因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五)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第七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档次,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一般在1000-5000元限额内确定。

    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原则上一年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特殊情况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蓝田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二)收入证明;

    (三)突发事件的相关材料;

    (四)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将其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对申请家庭的情况及申请事由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给予批复,符合条件的家庭携带有效证件到县民政局领取救助资金,居住较远或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也可由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县民政局予以书面回复。

    对于紧急情况,应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及使用:

    根据《陕西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县财政局可在城乡低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在本级低保资金专户中比照本级低保资金列支数的10%留出。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管理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县民政局追回冒领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救助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蓝田县城乡临时救助审批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