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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蓝田县辋灞渠渠道治理工程的通告

为了确保灞河蓝田县辋灞渠渠道抢险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辋灞渠治理工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该工程上游起蓝关镇西寨村,经三里镇、洩湖镇,下游止华胥镇红河。

二、在治理区渠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谁设障,谁清理”的原则,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一)渠道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及树木、青苗等;

(二)向渠道排放的水污染物;

(三)占用渠道管理范围(干渠两边各三米内)种植的果木和修建的厕所,硬化场地等;

(四)擅自向渠道内倾倒的渣土、垃圾、堆放的杂物。

三、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按要求自行清理的单位和个人,执法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所需清障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四)偷窃、破坏、抢夺整治工程设备、材料的;

(五)敲诈勒索整治工程施工单位财物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