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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民政局制定的《蓝田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

蓝田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实施细则

(县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民发〔201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

(四)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和医药费用支出,突出重点、分类施救;

(五)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户)

(三)社会散居孤儿;

(四)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七)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八)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以上对象持有本县农业、城镇户口,且在县合疗、医保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当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救助标准的,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第四条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三)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四)不能提供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的有效原始票据和有效证明;

(五)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六)不能按照县民政局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救助方式、标准

第五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其他救助对象,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设救助起付线,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3、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救助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二)门诊救助

1、慢性病救助。救助对象家庭中患特殊慢性病长期服药、门诊维持治疗人员,给予一定数额慢性病救助。其中,对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救助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日常救助。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按户给予一定限额日常救助,限额内救助金用于日常门诊、购药。

(三)资助参合(参保)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社会散居孤儿和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

1、县人民政府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2、医疗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一。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住院救助


1、需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持县民政局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其他救助对象经县民政局医前审批后,可持相关证件入院治疗。出院时,经县民政局确认的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与民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医疗救助金进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县民政局定期将救助情况张榜公示。

2、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住院发票、诊断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合疗证、医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门诊救助

(一)慢性病救助

救助对象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民政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发票、购药发票、处方、诊断证明、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合疗证、医保证、慢性病证等);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3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数额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


(二)日常救助

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本辖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人数,结合资金情况,确定人均日常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户给予一定限额救助,并张榜公示。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由县民政局在新农合(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内选取,民政局、医疗机构(药店)要签署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医疗机构服务内容、方式和质量,民政局资金支付方式、时限、数额等具体内容。定点医院机构(药店)选取、变更均应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承担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持五保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就诊的救助对象,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并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筹集

(一)中央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

(三)市级、县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省级上年度拨付资金的30%配套,县按照市级上年度补助资金的30%配套。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福彩公益金按照《福彩公益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县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征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三)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的拨付

(一)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二)对于承担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资金应按照服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并可以采取预付的方式,先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县财政、卫生、人社、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 及与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并会同民政局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三)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院的协调和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并做好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困难群众服务工作。

(四)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的服务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县民政局应定期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规定免费治疗疾病相关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需生活救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本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蓝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蓝田县2013年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蓝田县2013年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000元∕人。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审批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花费较大,仍影响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5000元∕人。

4、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特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0元∕人。

5、二次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的,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0000元∕人;其它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的,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0元∕人。

二、门诊救助

1、慢性病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00元∕人,对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可参照新农合、居民医保病种规定,并以卫生部门出具的慢性病证为准,进行救助。

2、日常救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门诊、购药,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3、重特大疾病救助: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等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资助参合(参保)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

2、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和社会散居孤儿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