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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蓝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蓝政发〔2014〕29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市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县人民政府对2008年至2013年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4年5月8日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2008年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规范性文件5年时效期的要求,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二、本决定公布的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三、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继续有效、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为建设“人文山水蓝田,西安东部新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蓝田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汇总表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