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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占用人行道停放清洗维修出售车辆的通告

蓝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蓝政告字〔2014〕12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占用人行道停放清洗维修出售车辆的

通   告

 

  为了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规范人行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禁止在县城区域占用人行道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出售、临时停放、随意停放等行为,确保人行道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区域占用人行道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出售、临时停放或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二、凡占用人行道进行车辆清洗的经营户,一律进店经营,并完善污水排放设施,严禁向人行道或街道排放污水。

  三、凡占用人行道进行车辆维修的经营户,必须进店经营,对在人行道挖设的车辆维修地沟,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1个月内恢复原状。

  四、禁止占用人行道摆放出售车辆。

  五、禁止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县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