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文件
蓝政告字〔2014〕12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占用人行道停放清洗维修出售车辆的
通 告
为了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规范人行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禁止在县城区域占用人行道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出售、临时停放、随意停放等行为,确保人行道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区域占用人行道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出售、临时停放或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二、凡占用人行道进行车辆清洗的经营户,一律进店经营,并完善污水排放设施,严禁向人行道或街道排放污水。
三、凡占用人行道进行车辆维修的经营户,必须进店经营,对在人行道挖设的车辆维修地沟,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1个月内恢复原状。
四、禁止占用人行道摆放出售车辆。
五、禁止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县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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