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3〕57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水务局制订的《蓝田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蓝田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西安市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和《蓝田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农村供水安全工程。包括跨镇、联村、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基金;

  (三)省、市专项补助基金;

  (四)农村饮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基金。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为跨村、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的水源、提水站、水池、管网等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设施的修复和工程更新改造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维修管理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县供水总站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及时安排县级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七条维修养护基金提取标准。

  (一)县级财政补贴的维修养护基金,按每年50万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局按年度转存基金专户;

  (二)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的提取按用水量计,每立方米0.2元,按月提取上缴基金专户。

  第八条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户、专账、专用”。

  (一)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供水总站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二)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由各供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按月收取,下月5日前缴入县供水总站基金专户。县供水总站对各供水管理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细核算,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县供水总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九条凡按照《蓝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开展规范管理,装表计量、按时收缴水费,足额提取维修养护基金并缴纳专户连续3个月以上(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的农村跨镇、联村、单村供水工程,可申请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的补助。

  第十条凡不能按照《蓝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开展管理;或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但不按规定时限缴纳专户的农村饮水工程不得享受县级维修养护基金补助。

  第十一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费,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供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二条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原则。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自主经营、合理收费,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规范化管理。

  (一)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二)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小型维修,维修费用在本工程水费中计提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费、折旧费用中列支,工程提取的维修养护费不足的,可申请县级维修基金补助。

  (三)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县供水总站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做出维修预算,由县供水总站及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县级维修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维修养护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程序。

  (一)工程管理单位向县供水总站提供提留或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账户记录及缴纳县级维修基金专户的缴款等凭证。

  (二)填写《蓝田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申请表》,并附书面申请、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工程维修预算书。

  (三)县供水总站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对应列入维修养护基金补助的工程维修项目,确定维修方案,进行初步预算,及时安排维修。      

  (四)维修项目完成后,由县供水总站会同有关部门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

  (五)验收合格后,填写《蓝田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审批表》,并附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维修养护基金补助额度。维修养护基金使用采取“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原则上首先使用本工程累积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及水费中资产折旧部分资金,不足部分经县供水总站组织现场勘查、会商论证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助。

  (一)跨镇、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加压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化验消毒设备及各村总表前主管网维修养护,年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年供水人口每人1元标准的80﹪。

  (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加压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维修养护,年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年供水人口每人1元标准。

  (三)省、市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可以电话、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供水总站报告,由县供水总站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比例及金额按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瞒报套取维修养护基金,如有违反,除如数收回套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外,停止安排该单位的维修养护基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相关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维修养护基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按相关纪律处分条例执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蓝田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申请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