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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刘军利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2月8日下午,九间房镇桐花沟村三组村民程科娃家的三间柴房突然起火,风助火势,顿时三间柴房成为一片火海。邻居李培乾家的三间柴房也要被大火所吞噬,在这万分危急的时刻,刘军利和其他村民,不顾个人安危,出入于火海之中,尽力灭火,抢救财物。在刘军利用梯子上房灭火时,因地面湿滑,梯子底部向后滑动,刘军利的左脚被拂框卡住,连人带梯倒下,刘军利的左脚踝骨严重骨折。刘军利受伤住院期间,受灾方程科娃主动提出愿意承担其医疗费,但刘军利考虑到程科娃家损失巨大,家庭困难,没有接受他借来的医疗费。

刘军利同志为保护他人财产安全置自己安危于不顾,不求回报、无私奉献精神和高尚品质,谱写了一曲新时代的英雄赞歌。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授予刘军利同志“蓝田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县政府号召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向刘军利同志学习,学习他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的英雄气概;学习他助人为乐、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让见义勇为精神成为时代风尚。同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为有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属志愿服务活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团结和谐、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为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抄送:市政府,市综治委。

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