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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蓝 田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蓝政发〔2014〕64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做好全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文件和宣传提纲,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实现“人群全覆盖、年底前整体参保率和待遇发放率达到100%”的工作目标。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14年度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或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各承担25%。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对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为其代缴100元(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中度残疾人,由市财政为其代缴50元(最低标准50%)的养老保险费;对轻度残疾人,由县财政为其代缴25元(最低标准25%)的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一)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

  (二)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应逐年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未按规定连续缴费的,允许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下同),补缴和正常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三)截止2011年6月30日,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和正常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5年。

  五、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省财政承担5元,市财政承担30元,县财政承担40元。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5元的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待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三)丧葬补助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丧葬补助费(省上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我县标准待定)。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制度的衔接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3.出国(境)定居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出国(境)定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陕人社函〔2012〕372号)有关规定执行。

  4.享受工龄补助的相关特殊群体人员应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工龄补助待遇。

  七、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9月19日—9月25日)

  县人社局组织召开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统筹安排各镇开展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和保费征缴工作,并全面指导、全程督促。各镇政府组织召开由社区和村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专题安排,全镇动员、制定方案,强化措施,落实任务。

  (二)集中征缴阶段(2014年9月26日—10月20日)

  各镇“边宣传边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社区和村组开展2014年度参保登记和保费征缴工作,认真填写纸质档案,仔细核实基金账务,准确无误后及时汇总上解到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基金收入专户。

  (三)系统录入阶段(2014年10月21日—11月25日)

  各镇根据社区和村组上报的缴费明细表,逐人核准,录入系统,确保准确无误。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1月26日—12月10日)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及“人群全覆盖”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各镇2014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人社局牵头,各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全面做好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各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实人力、保障经费,切实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彩页、政策专栏、移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以及政策解读、张榜公示、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政策普惠性,尤其是丧葬补助金等新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

  (三)加强协作配合。县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管理、经办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并及时足额将相关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发放;县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县公安、民政、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镇2014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对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镇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基金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蓝田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任务分解表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