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3〕76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达标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气象局制订的《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管理办法
(县气象局)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是对各镇政府,县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交运、市容园林等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镇政府和县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交运、市容园林、财产保险公司等单位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的管理,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实施细则。
第五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定的标准:
(一)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坚持有人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有分管领导和一名气象信息员,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转移安置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有及时接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渠道或设施,如在公众场所安装电子显示屏、大喇叭、广播等。
(六)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程序
(一)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条件的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县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应急办审核。
(三)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牌。
第七条 县气象局每三年对获得达标认证的单位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牌。
第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县政府将组织表彰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先待遇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实施细则
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及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各镇政府和县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交运、市容园林等部门是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申报达标认证,同时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医院、车站、宾馆、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达标认证。居民社区、合作社、农业协会组织、农业大户等是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
第四条 通过2-3年时间完成全县各镇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工作,建设2-5个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重点防御和一般防御示范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五条 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达标认证条件
(一)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有1名以上气象信息员。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转移安置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灾害监测点或其他监测设施,能向县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
(五)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畅通。有及时接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渠道或设施,如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网站、手机短信、电话和电视等。
(六)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气象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七)建立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制度和档案。
第六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工作场所。
(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员,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转移安置人员。
(四)有气象灾情收集人员,能及时向县气象局进行灾情报告或传输。
(五)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有及时接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渠道或设施,如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网站、手机短信、广播、电话电视等。
(六)能够及时收集上报灾情,并协助县气象局工作人员进行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七)有面向职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七条 一般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接收县气象局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固定渠道或装置,并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及24小时通畅的通信联络方式,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预案。
(四)参加县、镇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或其他气象专题培训,且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八条 县气象局负责组建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认证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并具体承担气象灾害达标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应急办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审核工作。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九条 申报方式
(一)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申请书,报蓝田县气象局,联系电话:029-82728260,邮编710500)。
(二)认证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予答复。
第十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材料初审。县气象局负责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完善后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和认证审核。材料初审合格后,县气象会同县应急办组织不少于3名成员的专家评估认证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和达标认证审核。评估审核方式采取书面汇报、检查档案、实地察看等方式,按照《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结合专家评估意见进行打分,得分95以上(含95分,百分制)的,为审核合格单位。审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县气象局进行指导完善后,重新组织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牌。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适时举行证书和标志牌颁发仪式。证书和标志牌均标明“蓝田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获得认证的单位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要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不合格的,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牌。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十五条县气象局加强气象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认证吊销
第十六条 达标认证期满的单位,没有重新申请办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县气象局将吊销其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媒体公示。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县政府在拨付救灾经费时优先考虑补助认证达标单位;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联络方式
第十八条 县气象局联系人:吴全忠,联系电话: 029-82728260。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
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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