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告字〔2015〕2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道路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现就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农业运输车非法载客营运。
二、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县城道路划定停车位之外停放。
三、严禁大货车驶入县城。因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进入县城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严禁无牌、无证、无保险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五、班线客运车辆凡在县汽车站内首发和收班,严禁在站外私设站点,占道停放揽客。所有班线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按规定上下旅客,从业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遵规守法,规范服务,文明驾驶,违者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站和出租汽车管理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时不得拒绝载客,交接班或者暂停营运时,应当使用交接班导向牌或者停运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其他乘客;正确使用计价器,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主动出具清晰可辨的专用票据;应当选定最佳行驶路线,不得在营运途中故意绕行,不得乱涨价,不得随意乱放。
七、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高限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营运车辆危险性大,人身安全无保障,事故发生率高,广大群众应当自觉拒乘非法载客的“黑出租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农业运输车等交通工具,以确保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镇、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并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九、凡阻挠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采取暴力等方式抗拒执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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