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安委各成员单位:
《蓝田县校园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和《蓝田县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蓝田县校园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园平安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校园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负责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将其纳入本单位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目标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校园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须经常深入学校及周边进行调研、指导,协调解决学校及周边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成员单位办公室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组织、检查、督促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校园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联动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对于出现的相关安全问题须及时采取整治措施。
(五)各成员单位须明确本单位的校园安全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及时完成县委、县政府、校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建立对下级单位的指导、检查、督促机制。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和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七)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八)负责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机制,各单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协调工作,每季度至少上报一次工作情况。
(九)负责建立工作检查、督办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误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教育局
1.全面掌握校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3.制定并完善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定期防火、防拥、防挤、防踩、防踏等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不断增强安全防护能力。
4.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校安保等人员,定期进行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并经常性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并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5. 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县级部门组织对校园内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教育督导机构须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县公安局
1.负责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对各种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人及突发事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控制,对于发生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负责制,落实责任,限期侦破,从严惩处;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厅、歌舞厅、出租房屋等场所的清理整治力度,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2.负责建立健全校园辖区派出所治安联络员制度,把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辖区派出所日常工作范畴,切实担负起校园及周边安全的日常维护责任;对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幼儿园,辖区派出所要设立警务室或治安岗亭,负责维护校园安全并及时处理扰乱校园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3. 协助学校增设道路减速带、提示牌,在上下学等重点时段和路段,须派警力加大巡逻频率和密度,按照“四定一保”(定路段、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保安全)不断强化校园门口的交通疏导力度,确保校园安全。
6.指导学校完善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学校校长、幼儿园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
7.负责选派民警担任校园法制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每月至少2次深入中小学、幼儿园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治安防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向学校通报与校园安全相关的社会治安情况,并提出具体预防要求;应急处理校车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学生生命财产免受侵害。
(三)县安监局
1.负责监督检查各管理部门对校园及周边全安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督促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校园及周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培训机构,加大对学校电工等危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力度,并做好发证的相关工作。
3. 开展针对性整治工作,治理整顿校园及周边建筑工地等危险行业,不断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师生生命安全。
(四)县住建局
1.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在校舍检查中鉴定为危房的,责令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供修缮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履行消除隐患义务。
2.负责规划区内校园及周边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公用建筑、对外交通站场建筑、仓储建筑、市政设施建筑、特殊建筑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规划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环境。
3.负责校园及周边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电信、人防、消防、抗震、防洪等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与实施管理,确保校园内及师生上下学安全。
(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量化分级管理。监督检查校园“蛋奶工程”是否按规定操作,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并制定其的准入方法、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
2.定期组织开展对校园及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开展隐患排查,依法查处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县工商局
1.采取措施优化学校周边环境,配合相关部门,禁止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电子游戏机和网吧营业点。取缔在学校门前及周围无证经营摊点,维护校园及周边市场经济秩序。
2.对校园周边的经营服务场所和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切实维护学生消费安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七)县交通运输局
1. 负责协助教育部门、学校开展乘车出行安全教育,通报与校园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情况,提出具体的预防要求。加强对途经校园门口的客运班线车辆的监管,根据中小学生休息日、节假日返家返校高峰,合理安排运力,确保校车优先运行权和学生乘车安全。
2.建立和完善校车管理信息系统,制定配套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客运车辆和校车车辆的强制检修,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岗,严禁三轮车、改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完善校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严把校车驾驶人员准入关,所招聘的驾驶人员必须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4.负责对校园门前的县乡公路定期进行病害排查和整治,确保校园门前公路畅通,无病害路段,加强对校园门前公路的养护和管理,设立限速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及时在校园门前的公路上按规定增设减速带,调查、研究、分析校园周边交通运行参数与动态,定期向学校提供各种交通管理对策依据。
5.利用《红绿灯下》电视栏目,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八)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取缔校门外50米内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私搭乱建,随意张贴、悬挂的各类标牌,查处影响校园秩序和环境的违法建设。
(九)县卫生局
1.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制定对师生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协助政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蔓延。
2.加强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能力,及时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3.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定期向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疾病防治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十)县文体广电局
1.负责互联网入网服务、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的审批,依法查禁淫秽、迷信等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书刊、录像制品。查处设立在校园周边200米之内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对此类营业性公共场所执行“未成年人不准入内”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和处罚。
2.负责对校园周边有关文化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一)县质监局
1.负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学校及周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2.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接送学生汽车的监督。
3.加大对学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司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十二)县气象局
1.做好灾害性天气警报,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学校。
2.负责学校及周边防雷减灾的安全督查工作,定期检查、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进行防雷击避险工作。
(十三)县科技局
指导全县中小学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并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及地震应急演练工作
(十四)县监察局
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校园安全事故中各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十五)县民政局
制定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校园重特大安全事故救灾应急预案及做好受损学校、伤害学生的救灾、救助工作。
(十六)县司法局
1.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做好相关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及时消除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不利因素。
2.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强化衔接措施,搞好校园周边危险性评估。
3.积极协助公安、教育配齐配强校园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4.大力加强校园法制教育,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演讲、法制展览、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服刑人员校园现身说法等活动,切实增强在校学生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校园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5.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学校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系点,为在校学生及家庭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
(十七)县财政局
1.加强财务管理,制定措施,明确学校公用经费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校日常安保经费,保障校园安全防范经费落实到位。
2.加大对校园保安员的经费投入,保障校园保安的工资待遇,将上岗培训费、日常管理费等日常支出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对保安服装及设备购置费由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3.加大校园安全投入和建设,加大校园安防的财政投资力度,优先保障学校安防设备的购置及资金拨付,支持学校提高自身安全保护能力。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对有条件的学校安装视频监控,提高校园安保的预警能力。
(十八)县人社局
1.积极配合县编办、县教育局,配齐学校安保人员。
2.严格执行工资政策,落实好学校安保人员福利待遇。
3.加强安保人员队伍建设,落实好安保人员职级晋升。
(十九)县水务局
1.加强河流、河道、水库及其岸线的管理,防止发生学生溺水事故。
2.做好在重点水道、水域、深坑(包括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警示标志工作。
3.负责汛季防汛信息发布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防汛信息。
(二十)县物价局
1.做好学校收费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2.加大学校收费检查力度,杜绝学校违规收费行为,化解社会矛盾。
3.负责接待、受理家长、学生关于乱收费的举报;负责查处举报案件。
县校园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校园安全的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委员会将不定期的组织成员单位对学校安全进行检查。年终由校园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履行学校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蓝田县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因校园安全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未履行职责,对校园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校园安全事故发生,从而追究各成员单位和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情形的界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事故主要通过以下十一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学校管理事故
1.因学校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安全责任未落实,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2.未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未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责任单位为县教育局。
(二)学校治安事故
1.因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差,当地警力巡逻监控打击不力而导致师生人身伤害事件发生的;
2.因未及时处置扰乱校园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师生人身伤害事件发生的;
3.学生在黑网吧、不法音像厅、游戏厅内出现伤亡事故的;
责任单位为县公安局、司法局、文体广电局、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
(三)师生交通事故
1.因未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师生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件的;
2.因未定期对汽车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特别是途径学校区域,未减速行驶导致师生发生交通事件的;
3.因未及时在校园门前的公路上增设减速带、交通警示牌等而导致师生发生交通事件的。
责任单位为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四)学校火灾事故
1.未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器械配置,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技能培训等而导致学校火灾事故发生的;
2.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并及时报警,因未及时救援而导致伤亡扩大的。
责任单位为县公安局。
(五)学校食品卫生事故
1.因未有效对学校食堂餐饮进行审批、监管、检查而导致学校食品卫生事故发生的;
2.学校发生食品卫生事故并及时报告,因未及时组织救援而导致伤亡扩大的;
3.因学校周边无证经营饮食摊点、商店出售食品导致师生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
责任单位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
(六)学校传染病事故
1.未指导、检查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而导致学校传染病事故发生的;
2.未按要求指导学校开展饮用水检测,致使学校饮用水不达标而导致师生患病、死亡的;
3.学校发生传染病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因瞒报、谎报、缓报或未及时采取适当救援措施而导致死亡或疫情扩大的。
责任单位为县卫生局、教育局。
(七)学校校舍、建筑事故
1.未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校舍安全检查鉴定为危房的,未责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导致学校建筑事故发生的;
2.未对学校周边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公用建筑、对外交通站场建筑、仓储建筑、市政设施建筑、特殊建筑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规划管理,而导致师生安全事故发生的;
3.未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校舍等相关设施设备而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
责任单位为县住建局、财政局。
(八)学校爆炸、雷击事故
1.未责令或要求指导学校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司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从而导致爆炸事故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
2.未定期检查、指导学校及周边建筑物采取防雷击避险措施从而导致雷击事故发生的。
责任单位为县质监局、气象局。
(九)学生溺水事故
未对河流、河道、水库及其岸线加强管理,并在重点水道、水域、深坑(包括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
责任单位为县水务局。
(十)学校自然灾害事故
1.未指导全县中小学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未对全县中小学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从而在地震发生时导致广大师生伤亡的;
2.未对全县中小学开展防汛、防滑坡、防泥石流等相关知识教育,未及时提供准确汛情从而导致师生伤亡事故发生的;
3.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因对伤害学生的救灾、救助工作不力而导致伤亡扩大的。
责任单位为县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
(十一)学校财产安全事故
1、因检查、登记等工作不详实造成校园财产损失的;
2、因违反学校财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学校财产经济损失的。
责任单位为县教育局、财政局。
第三章 学校安全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 安全事故按造成的损失或影响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Ⅰ级四类:
(一)一般安全事故(Ⅳ级):对师生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产生影响,对学校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安全事故(Ⅲ级):一次食物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交通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火灾死亡1-2人,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
(三)重大安全事故(Ⅱ级):一次食物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交通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3-10人,或者财产损失3-6万元;火灾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或死亡、重伤10-19人,或直接财产损失30-100万元。
(四)特大安全事故(Ⅰ级):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交通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11人及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火灾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学校发生传染性疾病、校舍坍塌、拥挤踩踏、溺水、教育教学活动等事故参照以上标准划分等级;地震灾害、地质滑坡、洪水、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突发公共卫生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等级划分。
第四章 事故的调查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五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委、县政府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县委、县政府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六条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包括集体和个人两部分
(一)集体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未依法履行部门职能责任,管理混乱、
职责不清、检查整改不力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等处分。
(二)个人
学校安全事故个人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问责、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及构成犯罪情形下的刑事责任等方面。
问责:包括警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学校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根据责任单位职能要求,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警告、记过行政处分,并予以警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学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责任单位职能要求,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行政记大过、降级,并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停职检查。
3.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责任单位职能要求,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处理。
4、在学校安全事故中,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内处分:被追究责任人为党员干部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校,是指我县所有中小学、职业中学及幼儿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安全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蓝田县校园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