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管理的通知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3〕85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重要统计数据管理,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3〕7号)、《西安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1〕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统计数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统一管理。县统计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必须统一由县统计局依法向社会发布。未经县统计局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全县性统计数据。


  二、明确监审责任。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和数据管理工作,明确专人专抓。县统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坚持“依法统计、逐级核准、客观真实、口径统一”的原则,做好各部门统计调查表的审批(备案)工作,并及时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清理和废除非法统计报表。要强化统计数据评估监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健全发布制度。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联审评估制度和审核备案制度,完善数据发布机制。各镇各部门上报和发布的涉及财政收支、社会稳定以及民生等重大事项的统计数据,必须事前报告,经县统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审评估,并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发布本部门的全县性统计数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和标准,符合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规程,并将发布和上报的数据在10日内报县统计局备案。各部门对所发布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未经县统计局审核同意,擅自发布全县性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的,县统计局要责令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进行查处,予以通报批评;对在统计工作中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


   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