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3〕89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蓝田县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矿山整顿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许可、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非煤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和砖瓦粘土企业,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矿山整顿目标任务
自2012年起,4年内全县整顿关闭矿山5座,其中2012年关闭0座,2013年关闭1座、2014年关闭2座、2015年关闭2座。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一定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保障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旭辉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西锋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吴永平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邓宏愿 县安监局局长
高利民 县国土局局长
王亚莉 县发改委副主任
乔维章 县经贸局副局长
张智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龚 卫 县财政局副局长
程 杰 县国土局副局长
吴志海 县环保局副局长
贺缠绪 县工商局副局长
王 坚 县安监局副局长
闫社武 县供电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邓宏愿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王坚、程杰同志兼任,每个成员单位各设联络员1名。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及本次矿山整顿的重点,着重履行好以下职责:
1.县发改委、经贸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提请政府对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矿山和尾矿库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等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配套政策措施。
2.县国土局负责提请政府关闭未达到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存在无证勘查开采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经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负责资源接近枯竭矿山的认定并确定关闭期限;负责提请政府关闭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矿山;负责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县环保局负责提请政府对违反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监管要求,逾期未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手续的矿山,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或因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县公安局负责收缴并组织监督销毁拟关闭矿山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遣散人员,强制拆除设施设备,填平或炸毁矿井,设立警示标志,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关闭行动。
5.县工商局负责提请政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擅自经营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6.县安监局负责提请政府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且经整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下同)建设的地下矿山,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坝体位移、浸润线等监测设施并实施监测的四等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7.县供电分局负责查处乡镇供电部门向非法矿山供电行为;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负责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四、矿山整顿的重点
(一)整顿小规模矿山:对年开采规模5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6万吨以下的砖瓦粘土矿实施关闭或整合。
(二)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三)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8.四等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坝体位移、浸润线等监测设施并实施监测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环境事件的。
(四)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接近枯竭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高岭土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五、矿山整顿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显著成效。
(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细化落实自身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督导检查。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由政府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关闭程序,巩固工作成果。对提请政府关闭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县级有关部门对矿山关闭验收工作实施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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