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蓝田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认真排查消防隐患,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消防大队。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蓝田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近期火灾形势严峻,特别是6月3日,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刻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应急指挥中心召开视频会议,深入了解救援处置进展,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同时,要求切实做好各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指示精神,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止重特大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公安部6月9日“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工作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3年6月10日至10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特成立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陈旭辉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吴永平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文体广电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智刚兼任办公室主任,消防大队长樊均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82735279。主要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各镇各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重点
一是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三是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四是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五是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六是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七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18日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7月20日前,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县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排查整治。9月20日前,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落实镇、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县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复查验收。10月10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项进行复查。复查人员要按照“谁复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复查单位全部填写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县政府将根据各单位复查情况对隐患单位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隐患未排除或整治不彻底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其结果将纳入年终量化考核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6.9”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紧紧盯住火灾多发场所、部位和区域,研究制定强有力的对策措施,周密部署,严密组织。
(二)落实责任,群防群治。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镇、农村、社区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深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发动群众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引导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并组织各级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
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8日前报动员部署情况;7月起,每10天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7日报当月工作小结。活动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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